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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09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6日,朱军红、吴成磊、朱保国、朱老铁、朱正纣、朱团胄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九人以x元的价格购买了郑东新区X乡X村民刘xx家的49株树木,上述九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至17日下午将所购树木伐完。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18.738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朱军红、朱保国、朱团胄等供述、证人刘xx、任xx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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