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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

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童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强制将执行标的物坐落于湘潭市X乡X路X号X栋X单元X楼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文某名下。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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