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某甲、白某某、闫某乙、杨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红昌,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闫某甲,男,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被告闫某乙,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某甲、被告白某某、被告闫某乙、被告杨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邵红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甲、白某某、闫某乙、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5年6月12日,我社分支机构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四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2006年7月7日,被告闫某甲借该信用社x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上述借款使用期限届满后,经我社多次讨要,被告未偿还该款。2007年8月23日,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经批准依法变更为我社的分支机构,该社的债权债务由我社承担。我社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闫某甲、白某某、闫某乙、杨某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2日,四被告与原告分支机构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四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相互在该信用社的借款提供保证方式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限额为x元,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从2005年6月12日起到2007年6月12日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借款届满之日起2年。2006年7月7日,被告闫某甲借该信用社x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借款用途为开矿。借款使用期限届满后,四被告未偿还该款。2007年8月23日,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经批准依法变更为原告的分支机构,该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闫某甲与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有借款合同,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闫某甲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三被告与该社签订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内,应对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期间内发生的最高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承担连带责任。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系原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四被告偿还借款,其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5年7月7日计算到还款之日止。被告白某某、闫某乙、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闫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旭现

审判员刘平玉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武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