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死者马XX之女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马X伯父。

委托代理人贺基贵,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该县X村西庙后北大街X号。

辨护人陈俊强,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山西中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X路西木庄。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安业商务区C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经理。

子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被告人陈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X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5月7日0时50分,被告人陈XX无证驾驶“晋x”重型箱式货车,由西向东行至青银高速吴定段下行线x+150M处时,因疲劳驾驶、采取措施不当,将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的被害人马XX当场撞死。被告人陈XX察觉所驾车辆碰了人,还继续行驶后将车牌卸掉,驶至陕晋交界的附近,害怕交警将其查获,被告人陈XX弃车逃跑。2010年7月12日被抓获。经榆林市高交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被害人马XX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颅脑崩裂死亡。

另查明,陈XX于2009年10月23日向山西中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牌号为“晋x”东风重型式货车一辆,该车以山西中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上户。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于2009年10月24日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效期至2010年10月有23日。,其中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限额(略).00元。

民事部分经查,死者家属在榆林市高交三大队陈XX押下的款中领取x元。马XX生于X年X月X日,居民,其母王XX生于X年X月X日(有子女8人),妻子周XX生于X年X月X日,其子马X生于X年X月X日。死者马XX生前从2008年2月起一直在子洲县X镇机砖场打工,并居住于周硷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照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标准,附带民事原告人马X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为:死者马XX的死亡赔偿金x元×20年=x元;停尸费x元;丧葬费x.50元;王XX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5年÷8=2148.75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证、疲劳驾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引发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肇事后逃离现场,系逃逸。另查明,死者马XX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故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先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附带民事被告人陈XX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的民事赔偿为,马X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0元;停尸费x元;王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148.7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强制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赔偿x元,剩余x.25元,陈XX已付x元,下余x.25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陈XX赔偿。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马X上诉认为,对被告人陈XX处刑过轻,应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请求赔偿马某的残疾人抚养费x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上诉认为,其投案自首;在肇事中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不构成肇事逃逸。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X上诉认为,被告人陈XX不应承担本次肇事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XX为农村居民,而原审按城市赔偿标准判赔不当。x元的停死费不应由其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清楚、正确。原审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均经原审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且负此次肇事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马X上诉认为,对被告人陈XX处刑过轻,应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查,被告人陈XX肇事后逃逸,原判在法定幅度内处刑并无不当,;其请求赔偿马X的残疾人抚养费x元的理由,经查,原判赔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括被抚养生活费,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上诉认为系其是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其在7月12日被榆林市高交三大队在山西抓获,而并非投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认为,在肇事中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经查,其无证驾驶车辆,并且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认为,其不构成肇事逃逸的理由,经查,其在明智发生肇事后,在交警巡查时逃跑,属肇事逃逸,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X上诉认为,被害人马XX为农村居民,而原审按城市赔偿标准判赔不当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马XX肇事前在砖厂打工满一年,依照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城市户口,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王某钢

代理审判员吴琼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韦永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榆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