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成都市武侯华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武侯民初字第849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武侯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全文,系四川成都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辜某(原告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成都市永丰信用社信贷员,住(略)。

被告成都市武侯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家辉,系四川成都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华丰公司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全文、辜某,被告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批发市场租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市场内X幢X号门面出租给原告,租期一年,租金从开业庆典之日计算,优惠三个月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略)元。然而被告草草将原告及其他商家引进,商家进场后才发现被告所开发的市场完全不具备批发条件,周围道路也不通,没有任何某业氛围,开业庆典也迟至2000年8月28日才进行。原告曾先后四次向被告物管部和开发办要求转租或退还并进行了登记,但被告不但置之不理,甚至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撬门搬走了原告的物品,保证金也不予退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略)元并赔偿原告损失(略)元。

被告华丰公司辩称,被告兴办的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是四川省和武侯区引进的重点规范市场,有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经济效益。原告与被告签约后,置公司亿元投资不顾,从未配备任何某品,也从未开门营业,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商业气氛。迫于无奈,被告于2001年初邀请了公证处公证员到现场将原告的铺面打开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到场的还有律师和派出所的警官。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门营业,所以其要求退还保证金无充分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华丰公司是从事市场开发和市场物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X街道办事处棕树村X组兴建有成都华丰大型食品批发市场,该市场取得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市场登记证》。

2000年1月6日,何某某与华丰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华丰公司将市场内X幢X号商业用房(面积36.72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出租给何某某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租期一年,自2000年1月6日至2001年1月6日;租金(略)元并以开业庆典之日计租,优惠三个月;华丰公司对每一间门面收取经营保证金(略)元,何某某在交纳保证金后方能缴纳租金并取得营业用房使用权;华丰公司提供房屋后,何某某必须按时配齐商品,准时开门营业,如无特殊原因连续十天不开门营业者,公司视情节有权收回铺面另作安排并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协议签订后,何某某向华丰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略)元。2000年2月19日,华丰公司将营业房钥匙交与何某某。同年8月16日,华丰公司以成都华丰大型食品批发市场的名义向商家发出“开业通知书”,确定市场正式开业时间为2000年8月28日。通知同时要求商家最迟从8月18日起必须全部开门营业并配备充足的货源,店招、雨棚和货架务必抓紧时间完成。2001年初,华丰公司以何某某未开门营业,也未交租金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公证处申请对何某某及另两户租房户的铺面和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1月2日,公证员对何某某铺面及屋内物品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何某某安装了店招和雨棚,营业房内扑满灰尘,仅有办公桌、货架、椅子和电话等物品,未见任何某品。3月8日上午,华丰公司邀请公证员及派出所干警将何某某铺面内的物品搬至公司封存,物品包括办公桌一张、椅子六把、三层和四层货架各一个、电水壶和温水瓶各一个、白色TCL电话机和粉红色汤玛士电话机各一部、广告绸两张、水杯四个、红色盆子一个、微型计算器一个。另查明,何某某至今未向华丰公司缴纳租金。

以上事实,有华丰公司的营业执照、成都华丰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取得的《市场登记证》、何某某与华丰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何某某交纳保证金的收据、成都华丰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向商家发出的“开业通知书”、成都市武侯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含照片和物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丰公司向法庭出示了2000年11月和12月对全部商家的考勤表,其上没有何某某的签字。何某某质证后认为考勤表系华丰公司单方出具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不应当采信。

本院认为,何某某与华丰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房协议书》,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予以保护。华丰公司作为市场的兴办者,为烘托市场气氛、营造商业氛围而要求商家及时配备商品并开门营业,并无不妥,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何某某对华丰公司出示的考勤表提出了异议,但因无相反的证据推翻该考勤表的真实性且考勤表上有其他大部分商家的签字,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成都市武侯区公证处拍摄的照片及出具的物品清单能够与华丰公司出示的考勤表相互印证,证明何某某在取得营业房后一直未配齐商品并开门营业,故何某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要求华丰公司返还其保证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华丰公司在何某某未配备商品并开门营业的情况下采取撬门的方式收回营业房,其行为不当,鉴于其没有损坏何某某的物品,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将封存的物品及时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封存的办公桌一张、椅子六把、三层和四层货架各一个、电水壶和温水瓶各一个、白色TCL电话机和粉红色汤玛士电话机各一部、广告绸两张、水杯四个、红色盆子一个、微型计算器一个返还给何某某。

二、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920元,共计1530元,由何某某负担1325元、华丰公司负担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曾艳

代理审判员马俐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