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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黄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黄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龚智勇,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某群,湖南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0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万某,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俊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葛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龚智勇、黄某群,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万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某吸食毒品“K粉”后乘坐的士返回本市X区X街住处。当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下车经过住处楼下的夜宵摊时,对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黄某某产生不满,遂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走到被害人黄某某的身后,持匕首朝黄某颈部和背部捅刺,黄某某被刺后,用右手从颈前反过来按住被刺的颈背部,回头看见吕某继续持匕首朝其捅刺,即起身往文某街X巷子内跑,被告人吕某则持匕首在后面追,黄某某后摔倒在文某街X号附近的路上,吕某继续朝黄某某的背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家中。黄某某的朋友拨打120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已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某系他人持单刃锐器作用于全身,导致多处裂伤(心肺裂伤、下腔静脉裂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持匕首捅刺被害人黄某某颈背部等处数刀,致黄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某经鉴定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吕某赔偿经济损失x.7元。

被告人吕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有精神病史,属精神病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某吸食毒品“K粉”后乘坐的士返回本市X区X街住处。当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下车经过住处楼下的夜宵摊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走到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黄某某的身后,持匕首朝黄某颈部和背部捅刺,黄某某被刺后,用右手从颈前反过来按住被刺的颈背部,回头看见吕某继续持匕首朝其捅刺,即起身往文某街X巷子内跑,被告人吕某则持匕首在后面追,黄某某后摔倒在文某街X号附近的路上,吕某继续朝黄某某的背部捅刺数刀,致黄某场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某系他人持单刃锐器作用于全身导致多处裂伤(心肺裂伤、下腔静脉裂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当日凌晨45分许,被告人吕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人员投案。公安机关在吕某家中查获其行凶使用的匕首及吸食剩余的毒品“K粉”。经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9月12日0点左右,我从朋友家吸食“K”粉后,乘坐出租车回来,我在南阳街下车,下车往文某街的住处走,走到家门口附近的夜宵摊处,看见有几个青年人在那里吃夜宵,我看着其中一个人心里不舒某,于是我就从右后腰处拔出一把匕首,走到那名男子身后,用刀朝他的肩颈部扎了一刀,然后我又捅了他七、八刀,具体在什么位置我不记得了。我拿刀捅他的时候,那名男子往街口跑,我就追着他捅,把他捅倒在地上后,我就走了。我回到文某街的住处后,我母亲看我身上有血,腰间还有刀,她就问我怎么回事,我没理她,母亲估计是我闯祸了,要我去自首,我换了件干净衣服后母亲就把我带下楼去自首,下楼之后有民警在那,我就跟他们一起到派出所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9月11日22时许,我和刘某某、聂某、谢某某四人在文某街的一家夜宵摊上吃夜宵,次日零点左右,谢某某离开了,我就打电话给同事黄某某,要他过来吃夜宵,过了两三分钟,黄某某到了,坐在我的对面,背向马路坐着。没过多久,黄某某正在倒酒时,我看见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站在黄某某的左侧,右手拿着一把长约30-40cm,宽约4-5cm,刀刃为银白色的刀由上往下向黄某某的的左肩部扎下来,扎下后又将手迅速拿起,那名男子用刀扎下后,黄某某就立即站了起来,并用右手捂住自己的左肩部,回头看了一眼那名男子,没有说话转身就跑,刚一转身撞在了身后卖米粉的车上,后黄某某往长康路方向跑,并摔倒在一红色轿车前,黄某某迅速爬起来掉头往文某街大成酒店方向跑。那名黑衣男子一直在后面追黄某某。我结帐后看见黄某某和黑衣男子已经跑进文某街X巷子里,于是我就跟着他们追了过去,当追到文某街的公共厕所的位置时,我看见那名黑衣男子掉头往我的方向跑过来,并拿刀向我砍过来,我向后退了一下,后那名男子就往公共厕所旁的一个楼梯间跑去。当我走到文某街X号的位置,我看见黄某某面朝下倒在地上,背部都是血。我回到黄某某身边,便拨打了120。

2、证人聂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11日22时许,我和谢某某、杨某、刘某某四人在长沙市X区X街附近吃夜宵。之后谢某某离开,杨某叫了自己同事黄某某过来。大约12日0:05时许,黄某某到了吃夜宵的地方。大约0:10时许,从长康路北侧由西往东的方向跑来一名穿黑色T恤的男子,那名男子当时什么也没说,就直接拿东西打了黄某某的背部一下。这时黄某某起身回头看是什么人,接着就跑。打黄某某的男子并没有停手,而是继续追着黄某某打。我、刘某某和杨某跟着一起跑了过去。当我沿着文某街由北向南跑了大约几十米后,我看见黄某某面朝下,倒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那名黑衣男子不见了。随后杨某和刘某某就要我在原地看着黄某某,他们两人就去找那名黑衣男子了。之后,警察和医院救护车就来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1日晚上10点多,我和杨某、谢某某和一女子在文某街附近吃夜宵,之后谢某某离开。12日零时许,杨某叫同事黄某某过来吃夜宵。大约几分钟过后,黄某某来了,与杨某面对着坐着。他刚坐下来三、四分钟,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从他的左后侧上来,好像是打了黄某某的左颈部一下,我以为该男子是黄某某的朋友。然后黄某某就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往右侧跑,将一个夜宵摊撞翻摔了一跤。这时,我和杨某都蒙了,接着黄某某站起来往长康路跑,打他的黑衣男子在后面追,我看到该男子右手拿着一把长约30-40公分的刀,当黄某某跑到一红色轿车旁时又摔了一跤,然后他爬起来,往大成酒店方向跑。接着我叫杨某买了单,买了后杨某往大成酒店方向跑,我和另一女子也朝大成酒店方向跑。当我跑到文某街X号附近时,看到黄某某面朝下趴着,地上有一滩血。我马上拨打了120。

证人刘某某、杨某、聂某通过辨认均辨认出吕某就是案发时,持刀追打黄某某的男子。

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2日零时许,有三男一女在我的夜宵摊吃夜宵。当时,我正忙着做夜宵,我突然听到有人跑,还打翻了东西。这时我才看到前面有一个人跑,后面有一个人拿着刀在追。后来听说有人被捅死了。

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2日凌晨,我儿子吕某回来了,当时他身体不停地摇晃,进家里后直接倒在家里的沙发上,我看到吕某腰部衣服下面有东西凸了起来,我掀开衣服一看是一把匕首,那把匕首铜柄,长约40cm,我马上把匕首拿了进来,匕首上还有血。我问吕某是不是出了事,他不理我。我就知道他肯定是吸毒在外面出事了,我很急,就打电话问我哥哥文某某怎么办,文某某讲赶快报警去投案自首。因为想到吕某可能要坐牢回不来,于是,我先帮吕某把黑色T恤脱下来,换了件紫色T恤,之后就带着吕某下楼,在楼下看到警察,便把儿子交给警察了。

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2日零时左右,我继子吕某回来了,他走路有点不稳,我估计他又吸食了“K”粉。吕某进来后就直接躺在客厅的沙发上,我就没有注意了。接下来,我听见文某某喊“刀”,我从床上爬起来,看见文某某拿了一把匕首放在洗衣机上,该把匕首长约40cm,黄某色的刀柄,当时刀刃上还有血。我就问他什么事情,他一直不做声,文某某跟他谈了一会,我就讲匕首上有血,肯定出了事,要赶紧带他去派出所。文某某同意了,帮吕某换了一件T恤带他出门了。在出门时,我用手摸了吕某身上,在他的左边裤口袋里有一张面额一元的纸币包了东西,就顺手放在旁边的梳妆台上了。下楼后,发现有警察站在那里,我们讲我们带吕某自首的。接着,就一起到了府后街派出所。

7、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1日晚,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妹妹文某某打电话给我,讲我侄子吕某可能出事了。因为当时手机信号不好,电话断了。之后,文某某又打电话过来,讲吕某搞伤了人,刀子上还有血。我说既然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带着他去自首,文某某答应了。

8、证人彭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前男友吕某以前很正常,大概两年前吸毒后就开始疑神疑鬼。2009年底,因为吕某吸食“K”粉,精神状态不好,彭某丁与文某某带吕某去湖南省脑科医院的一个戒毒部门做检查,当时只是咨询了一下医生,并开一些药。

9、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吕某吸食“K”粉大约两年,吕某当初没有吸食“K”粉时精神正常,吸食以后就发呆,眼睛发直,不讲话,并有点目中无人。

(三)鉴定结论

1、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0)精鉴字X号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证明被检测人吕某的尿样中含有毒品氯胺酮(“K”粉)成分。

3、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长)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结论:从吕某家中缴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K”粉)。

4、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长芙)公(刑)鉴(法病)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黄某某系他人持单刃锐器作用于全身导致多处裂伤(心肺裂伤、下腔静脉断裂)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5、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长)公(刑)鉴(法物)字(2010)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所提取的血迹以及从作案的凶器上提留的血迹均为死者黄某某所留,黄某某系黄某、葛某的儿子。

(四)长芙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

(五)作案工具匕首照片。

(六)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6)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吕某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七)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吕某投案的情况。

(八)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吕某的基本情况。

另查明,被害人黄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系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葛某系被害人黄某某的父、母,现年龄分别为46周某、48周某。被告人吕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x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的母亲文某某代为赔偿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吸毒后持刀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吕某因吸毒而致精神障碍,虽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吕某应予以赔偿。被告人吕某吸毒后追杀无辜他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应限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吕某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葛某经济损失x元(含已赔偿的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文某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黎t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旦雯

审判长周某文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犂t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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