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某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案

时间:2001-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盐刑初字第33号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生于1949年5月24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略),任该社社长。因本案于2001年2月19日被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某于盐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盐亭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字(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于200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2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为解决本社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未办得任何有效的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本社村民上山砍倒树龄均在100年以上的柏树4棵清被接报的森林公安科干警制止。公诉机关提供证某证某、现某某、照某、扣某物品清单、鉴定报告等证某证某从为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且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蒋某某供认指控属实。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某某砍树卖钱的目的是为集体,且不知晓砍古树要犯法,林业部门未起到监砍作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请求从轻、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为解决本社修公路和准备低压线改造的资金问题,决定出售本社集体所有的树龄均在100年以上的大柏树6根,并与买主赵正生商定以每根400元的价格出售,后被告人蒋某某在经本社大部分户主签字同意后,于2001年2月11日,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某情况下,组织本社村民10余人上山砍树,共砍倒柏树4根,树龄均在100年以上,计活立木蓄积5.347立方米,另两根柏树因森林公安科干警接报后赶赴现某制止而未被砍伐。

上述事实,有证某证某、现某勘验记录、现某某、照某、扣某物品清单、柏木年龄鉴定报告书等证某证某。审理中,被告人蒋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被采伐的柏树树龄均在100年以上,在未办得任何有效证某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采伐古柏4根,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二立方米以上的等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砍树是为集体利益、认罪态度好是事实,但不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属酌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蒋某某不知道砍古树的行为是犯法的,林业部门未起到监护作用的意见既不是法定情节,又不是酌定情节,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为维护农村稳定,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敬思进

审判员何梅

审判员胥文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志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