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等诉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x

原告吴x

原告吴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

被告詹x

原告沈x、吴x、吴x诉被告詹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顾硕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勤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詹x到庭参加诉讼。后于同年3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吴x、吴x诉称,三原告原系崇明县x镇x村x室房屋的权利人,于2009年9月23日由原告沈x为代表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553,000元,后被告先后付款人民币535,000元。2009年11月7日,三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尚欠购房款人民币18,000元,至今未付。另,三原告为被告垫付保洁费人民币200元。为此诉请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三原告人民币18,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三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保洁费发票、户籍资料复印件、系争房屋原产权证复印件、(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各1份。

被告詹x辩称,对于保洁费人民币200元,予以确认。尚欠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8,000元是事实,但言明待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予支付,然原告沈x前夫的户口至今未迁走,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证明各1份。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母子女关系。原告沈x与原告吴x、吴x的父亲吴x于2008年1月2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明确坐落于崇明县x镇x村x室房屋1套归三原告所有,并据此于2009年8月17日领取了房地产权证。2009年9月23日,原告沈x代表三原告与被告詹x经中介上海x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1份,将崇明县x镇x村x室房屋以人民币55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同时约定了购房款的给付方式、中介费用的承担等事宜,另约定,“尾款人民币10,000元于户口迁出一次付清”。后,被告分三次共给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35,000元,尚余人民币18,000元未付,双方约定,待户口迁出,交房时一次性付清该款。2009年11月21日,三原告的户口从崇明县x镇x村x室迁出,原告沈x的前夫吴x的户口仍留在该房屋内。2009年12月初,三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嗣后,双方为房屋内原有户口未迁空和购房款余款事宜产生争议,遂成本讼。

另查明,2009年9月23日,原告就崇明县x镇x村x室支付垃圾清运费人民币200元。该房屋现已过户至被告及其妻子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达成的相关协议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购房款余款待原有户口迁出后给付,理应按约履行。三原告虽然已将其户口迁出,但有案外人户口还留在系争房屋内,被告表示待户口全部迁出后即付清余款,其意见并无不当。在系争房屋转让时,原告对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应当是清楚的,在原、被告就户口事宜专门作出约定时,原告更加清楚其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既然有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案外人户口迁出事宜付诸努力,但至今未果,经本院做工作,被告表示同意再给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8,000元,予以准许,对原告诉请中数额高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詹昌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x、吴x、吴x购房款人民币8,000元、垃圾清运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8,2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0元,由三原告负担人民币70.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硕

书记员张宇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