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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睢宁县古邳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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