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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X,女,198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郁X,男,197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7月13日10时许,于本市X路X路约5米处,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小客车和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X于2010年2月5日前赔偿原告方X医疗费11,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交通费1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400元、牵引费7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92,166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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