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a(别名杨b),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计a,男,江西A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鲍a,经理。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a诉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a诉称,原告于2006年11月20日从被告业务员王a手中购买了牌照为沪×××的货车一辆,支付给被告现金人民币(币种以下相同)23,300元,并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需提供有效材料协助原告过户。但在2009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并按协议配合验车时,被告却不予配合,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车牌为沪×××的货车过户给原告指定的公司。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辩称,愿意配合原告将车辆过户,但原告必须首先结清各项所欠费用,现就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向被告支付过户费、更换牌照费、跑单费1,100元及大验车补偿费用400元,合计1,500元;并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自行办理车辆二级维护手续及缴纳车辆通行费至过户之月止;
二、原告在履行上述义务之后,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协助原告办理沪x货车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
三、上述两项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则应当另向对方于2010年4月20日之前支付违约金2,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戚雯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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