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丝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亿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丝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亿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丝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亿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6.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48.44元,由原告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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