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X,女,35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田某甲经魏某真(又名小X,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张连有(曾用名张X,另案处理),张连有介绍田某甲与鄢陵县X村民田某丙“谈对象”。田某甲使用“小霞”这个名字,谎称家住鄢陵县X村,以和田某丙“小见面”为由,骗取田某丙现金400元,骗取田某丙之母冯某兰现金200元。2009年农历8月26日,田某甲又让他人冒充其亲哥、亲嫂子等亲属身份,以和田某丙“大见面”(订婚)为由,骗取田某丙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丙陈述、证人冯某、田某乙、魏某、孔某证言、同案人魏某真、张连有供述、辩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艳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田某 被告人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