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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李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27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略),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3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略),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中州大道和农业路交叉口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x元。

2、2008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中原区X路孙庄,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x元。

3、2009年9月21日左右一天1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新郑市X镇X街纯银专卖店,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严某某现金x元。

4、2009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路八里庙菜市场一饺子馆内,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x元。

5、200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菜市场大众烩面馆内,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牛某某、徐某某现金x元。

6、2009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X村X街X号五金百货店内,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余某某现金x元。

7、200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X路金色港湾西门,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赵乙现金x元及三部手机(共价值1930元)。

8、200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X路车辆管理所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宋某现金x元。

9、2009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X路X路安康保健店,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张乙现金x元。

10、2009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北大学城杨某,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邢某某现金x元。

11、200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京华小厨”饭店,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x元。

12、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社区X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x元。

13、2009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的金博喷绘广告店里,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现金x元。

14、200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现金x元。

15、200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与老南岗社区门口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4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卢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田某某、郑某某、牛某某、李某、余某某、赵乙、宋某、张乙、邢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申某某、牛某某、张某的报案及陈某,证人崔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白某丁、李某戊、宋某己、陈某庚、尚某辛、尚某壬、王某癸、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鉴定证书,视听资料光盘,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温某某骗取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甲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温某某辩称,除起诉书第十一起指控外,其余某十四起指控其均未参与。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仅是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起事实中才知道用假银元诈骗的事情,在此之前其只是负责开车,不知道诈骗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中州大道和农业路交叉口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卢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大约是2008年8月底的一天,舅爷崔某某拿出一枚银元让其看,说附近工地的两个开挖掘机的民工到诊所看病时留下的,说他们在干活时用挖掘机抓出来一罐银元,这是其中一枚,他们说过几天再来。因为其比较喜欢收藏,其拿过银元看了一下,发现这是一枚真银元,对崔某某说其愿意以30元一枚买一些。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其又去了崔某某那里,听说那两个民工上午又来了一次,同意了以每枚银元30元钱的价格出卖,说当天晚上交易。当天晚上21时30分左右,其和崔某某两人到了约好的中州大道与农业路口见到了那两名民工。他们拿了一编织袋,里面装着大量的银元,其伸手要从里面拿两枚看一看,那个年龄较轻的男子不让拿,并直接递给其两枚银元。其说当天没有带钱,交易不了,后双方约好后天晚上还是在这个地点交易。其带着这两枚银元回了家,看了一下,发现这两枚还是真银元。这时候其就决定把两个民工手里的银元买下来。到了第三天晚上22时许,其和舅爷两人开着车又到了约好的地点,见到了那两名男子,当时虽然有路灯,但不是很亮,其把他们带的一编织袋银元都倒在地上,其和年轻男子一块查了一下,一共是1130枚左右,年轻男子说一共要给他x元钱,其说没有那么多,只取了x元钱,年轻男子后来说先给他x元钱,等第二天再要余某的5000元钱。其当时就同意了,将x元钱给了那个高个瘦男子,然后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中后,其发现这些银元都是面值1元的,直径约3厘米左右,都是假的。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与之印证。崔某某还证实,大约是2008年8月底的一天,有一名男子到其开办的诊所里看病。男子年龄约30多岁,身高约五尺多一点,中等身材,穿一件灰白某上衣。男子当时说拉肚子,其给他开了点药。男子把钱付清后,从身上拿出一枚银元让其看,说他是附近工地干活的,在工地干活时挖到了一罐银元,罐子还挖烂了,用编织袋装着,还有一个人当时和他一块挖的,只有他们两人知道,这是其中一枚,他想让其看看是真是假。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2月6日从卢某某处提取、扣押1134枚银元的情况以及指认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卢某某、崔某某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骗取卢某某x元钱的其中一名男子。

(二)2008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孙庄,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8年阴历11月初4其姑夫出殡的前一天晚上21时左右,在郑州市中原区X路X村口,其和杨某某、刘二被四名男子以800多枚假银元骗了x元。其中一个男子年龄约20多岁,身高约1.7米左右,较瘦。其他三人年龄大概都在30多岁,说不上来。

2008年阴历10月底的一天中午13时许,在郑州市中原区X路孙庄我开的“刘记美食”饭店,来了两名男子,拿出一枚银元,说是附近工地上干活的,挖到了一些银元,因为是外地人,对郑州不熟,他们让其帮忙找人给卖掉。当天,其和弟弟刘二带着那一枚银元到了大学路古玩城一楼找了一家门店让人看了一下,说那一枚银元是真的,价值100元钱左右。第二天下午13时左右,这两名男子又来到店里,其和妻子胡某某在店里,两名男子问银元的事,两名男子说50元一块,并说这两天就把银元拿来,然后就离开了。其就和姐夫杨某某、弟弟刘二商量,准备合伙出资把这两名男子的银元买下来,然后转手卖出去,挣点钱花。其姑夫出殡的前一天晚上21时左右,这两名男子又领着另两名男子到其店里来了,当时其和妻子以及杨某某、刘二及老家的一个人在喝酒吃饭。其认出的那个男子拿着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一个挎包,挎包里都是银元,当时就在店里点了一下,一共是820枚银元,后双方商量以40元一枚的价格交易,一共是x元钱,他们说先给x元钱,余某的2000元钱等把银元卖了再给,还说把挖到装银元的罐子也给送来。因为其手上没有现钱,其就让杨某某回家取x元钱。杨某某拿钱回来后,在饭店外的红绿灯旁边,其和杨某某把这x元钱给了这四名男子,其认出的那名男子也点了一遍,几人拿钱后就离开了。第二天,刘二把这800多枚银元拿到古玩城去卖,经人鉴定说是假的,才知道上当受骗了。这些银元上面标着面值1元,直径约3厘米左右。上面印着袁世凯的头像。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与之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16日从刘某某处提取、扣押到一个浅色帆布包和316枚假银元,以及刘某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某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骗其x元的其中一名男子。

(三)2009年9月21日左右一天1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新郑市X镇X街纯银专卖店,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严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严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9月底的一天,有两名男子来到其开的“纯银专卖”店里,拿出一枚银元,说他们是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他们在干活时挖到了一罐银元,让其给鉴定一下,银元值多少钱,如果可以就把这些银元便宜卖给其,后来两名男子就拿着银元离开了。第二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肤色较黑的男子与小胡子男子来到了店里,肤色较黑的男子说小胡子男子和他们是一块的,银元是他们用挖掘机挖到的,罐子掉在地上都没有摔烂。后小胡子男子在离开之前,给其留了一个电话,还给其留了两枚银元。第二天早晨,其拿着小胡子男子留下的两枚银元到了大学路古玩城找人鉴定,说这两枚银元都是真的,每枚值100多元钱。回来后,其就准备了x多元钱,给他们打电话同意买银元。到了晚上天刚黑的时候,小胡子男子和肤色较黑男子和穿迷彩裤男子来到店里,在店最里面,小胡子男子把编织袋里的银元和一个罐子倒在地上,他把银元点了一下,一共是910枚,其向小胡子男子付了x元钱,他们三人当时就把钱分了,每人4000元钱。三人收好钱后就离开了。

证人李某某证言与之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7日从严某某处提取、扣押910枚银元和一只陶瓷罐的过程,以及严某某、李某乙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严某某、李某乙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人民币x元钱的小胡子男子。

(四)2009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路八里庙菜市场一饺子馆内,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田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9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路口八里庙菜市场的一个饺子馆,其被三名男子诈骗了x元人民币。其中一名男子年龄约40岁左右,身高约1.77米左右,较胖,穿一件灰色夹克。另一名男子年龄约20多岁,身高约1.72米左右,较瘦,山羊胡,头发较长。第三名男子年龄约30岁左右,身高约1.76米左右,较胖,穿一件深色工装。他们的口音像是甘肃人。他们都穿着破旧,都是干活的工装,民工打扮,他们说在附近的工地内干活。

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与之印证。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2月6日从田某某处提取并扣押800枚假银元的情况,以及田某某、王某丙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丙、田某某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田某某x元钱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男子。

(五)200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菜市场大众烩面馆内,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牛某某、徐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9月20日晚上23时左右,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梁湖菜市场徐某某开办的“大众烩面馆”内,其和牛某某、徐某某被三名男子以卖银元的名义,用1200多枚假银元骗走其和牛某某、徐某某计x元钱。其中一个男子年龄约40多岁,身高约1.7米左右,中等身材,衣着破烂。另一名男子年龄约25岁左右,身高约1.75米左右,中等身材,胖圆脸,上身穿迷彩服。第三名男子比较显眼,留着山羊胡子,年龄约20多岁,较瘦,身高约1.7米左右。

大约是2009年9月18日中午11时许,牛某某拿了一块银元来找其,说徐某某的饭店里去了三个人吃饭,结账时没有给钱,用这枚银元顶的账,这三人还说他们是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在干活时挖到了一坛银元,这是其中的一枚。后其与牛某某、徐某某到郑州市古玩城找人看了一下这枚银元,看的人说这枚银元是真的,如果我们愿意卖,就付给200元钱。三人就商量想买一点银元再拿到古玩城卖,挣点钱花。9月20日19时许,其叫上牛某某去了徐某某的饭店。在徐某某饭店的厨房内,山羊胡子男子等三人把一编织袋银元倒在地上,其和牛某某、徐某某三人看了看,因为事先商量好了,三人每人出一部分钱,然后平分。其和山羊胡子男子等三人谈价钱,后双方商定以x元买下1244枚银元,由于其与徐某某身上的钱都不够,就让牛某某把x元先拿出来,事后其和徐某某再把钱给他。牛某某把x元钱给其,其又把钱给了山羊胡子男子,山羊胡子男子留了5000元钱,又给另两名男子每人分了5000元钱,然后三人就离开了。后来发现这些银元是假的。

被害人牛某某的陈某与之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2日从郑某某处提取并扣押1133枚假银元,以及郑某某、牛某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郑某某、牛某某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他们x元钱的其中一名男子。

(六)2009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金水区X村X街X号五金百货店内,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余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X街X号“五金百货店”内,其和余某某被三名男子以卖银元的名义,用1700多枚假银元骗走了x元钱。第一名男子,年龄约20多岁,较瘦,身高约1.7米左右,留着山羊胡子。另一名男子年龄约38岁左右,身高比山羊胡子男子要高半头以上,长脸,中等身材,穿一件迷彩服。第三名男子年龄约40岁左右,身高和第二名男子差不多高,较瘦,络腮胡,上身穿迷彩服。

2009年9月底的一天傍晚5、6点的时候,其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X街X号“五金百货店”内卖东西,这时来了一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枚银元让其看,还说他是附近工地的工人,在工地干活的时候挖到了很多银元。过了几天后,天快黑的时候,其接到妻子李某焕的电话,让回店里去看看,其回到店里后看到店里有一名男子,店外面还有两人,是山羊胡子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李某焕拿着一枚银元,说是这三名男子挖到的银元,让帮忙给鉴定一下,那三名男子留下一枚银元就离开了。其和余某某拿着这枚银元去了大学路古玩城,找人看了一下,说这枚银元是真的,值300元钱左右。10月3日凌晨1点钟左右,其接到山羊胡子男子打来的电话,询问买不买银元。凌晨3点多的时候,双方商量以x元钱买下1700多枚银元。他们把银元拿到了店里,还给了其500元钱介绍费,只收x元钱,其先拿出x元给了山羊胡子男子,余某某回家拿了x元钱,给了其2500元钱,给了山羊胡子男子7500元钱,山羊胡子男子查了钱后就和另两名男子一块离开了。这些银元都是假银元,面值1元,直径约3厘米左右。

被害人余某某的陈某与之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30日从余某某、李某处提取、扣押1644枚假银元,以及余某某、李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余某某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x元钱的一名山羊胡男子。

(七)200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X路金色港湾西门,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赵乙现金x元及三部手机(共价值19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乙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9月26日上午10点钟左右,在郑州市X路金色港湾小区西门外其开办的手机通讯店内,来了两名男子,一个穿白某衬衣男子,一个高个子男子,其中那名高个子男子拿出一枚类似银元的东西让其看,还说他们是在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在干活时挖出不少类似银元的东西,让其看看是不是真的。后来其拿着这枚银元到大学路古玩城去找人看了一下,都说是真币,值100元钱。过了两天,那个高个男子又到店里,又放了一枚银元,让再找人鉴定一下,然后就离开了。其又找人看了一下这第二枚银元,说还是真的。到了10月1日下午15时左右,穿白某衬衣男子和留山羊胡子男子来到其店里,穿白某衬衣男子背着一个包,里面的编织袋放着不少银元,山羊胡子男子说里面有大约700多块银元,想急于出手,可以便宜卖给其。后山羊胡子男子又留下两枚银元,让其找人鉴定一下。10月3日晚上21时左右,高个胖男子和穿白某衬衣的男子又到了其店里,穿白某衬衣的男子背了一编织袋银元,问其要不要银元,其说要一万元钱的,当时他们两人就给其查了240枚银元,其打电话给白某丁,让他送过来一万元钱,后来又拿了三部新手机给了高个男子。他们两人拿着手机和钱就离开了。三部新手机都是山寨机,一部直板仿摩托罗拉A300,进价580元,两部滑盖中一部是仿摩托罗拉ZN4型,进价550元,另一部是仿诺基亚8800型,进价800元钱。后来其找人看了一下这240枚银元,说是假的。

证人白某某证言与之印证。白某丁还证实,2009年9月底的一天,其接到赵乙的电话,他让其到他开办的手机通讯店去一下,其发现有两名男子。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赵乙又让到他的店里去,其看到还有一名山羊胡男子。到了阴历八月十五中秋节那一天,也就是10月3日晚上21时左右,赵乙让其拿x元钱到他店里去,其去后,看到第一次去的那两名男子在场,赵防霞把其带来的x元钱,加上他的三部手机给了两名男子。这三名男子中,一个男子年龄40余某,身高1.8米,稍胖,穿一件迷彩服;另一名男子年龄约40岁左右,身高1.7左右,中等身材,穿白某衬衣;第三名男子年龄约20岁,身高约1.7米左右,较瘦留着山羊胡子。

2、被骗手机清单,证实ZN4手机一部,单价550元;8800手机一部,单价800元;A300手机一部,单价580元。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2月7日从赵乙处提取、扣押银元237枚,以及赵乙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乙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人民币x元钱和三部手机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男子。

(八)200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X路车辆管理所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宋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其在郑州市X路车辆管理所南侧路边,被两名男子以卖给其800多枚银元为名诈骗了x元。其中一名男子年龄约30多岁,身高约1.75米左右,稍胖,穿一件迷彩服;另一名男子年龄约20多岁,身高约1.72米左右,较瘦,山羊胡,头发较长。

大约是2009年9月15日前后的一天中午,其在郑州市二七区X街开的“宝芝堂贾砦药房”内营业,这时来了一名男子,拿出一块类似银元的东西,他说自己是在附近工地上干活的,挖到了一罐东西,这是其中一个,让其帮忙找人看一下,过两天他再来找。过了几天,那名男子又到药房,当时其不在药房,其老公李某戊在药店,其听说男子拿着一包东西去,李某戊看了让他赶快拿走,男子从包里抓出一枚东西给了李某戊,留了一个电话,男子然后离开了。事后拿着这两枚银元找人看了一下,说是真银元,值500元钱。过了几天,那名男子和山羊胡子男子两人又来过几次。大约10月5日左右,山羊胡子给李某戊打电话,问买不买银元,说有800多枚,一枚按25元出卖,收800枚的钱,其余某几十枚算是白某的,一共是x元钱。过了两天,山羊胡子男子又打电话。到了10月10日中午12时许,接到小胡子男子的电话,后约好在车管所南侧的马路边上交易。随后,其和李某戊、李某戊的弟弟宋某己三人一块去的,在约好的地点见到了小胡子男子和胖男子两人,胖男子拿着一个帆布包,里面装一编织袋,袋里装的都是银元,山羊胡子说不会少于800块的,其就把x元钱给了山羊胡子男子,山羊胡子男子点了一下钱,装进了口袋,然后把银元留下来离开了。李某戊有点不放心,在后面跟着这两名男子,看到他们两人上了一辆红色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是“甘x”,车上还有一名司机,因为没有到跟前去,看不清司机的样子。其中一次,其把山羊胡子和胖男子到店里的情况用DV摄像机录了下来。

证人李某戊、宋某某证言与之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2月6日从宋某处提取、扣押800枚假银元,以及宋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宋某、李某戊、宋某己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宋某x元钱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男子。

4、物证提取证明及视听资料光盘,证实两名男子曾到过宝芝堂贾砦药房,其中一个年龄约30多岁,稍胖,穿一件迷彩服;另一名男子年龄约20多岁,较瘦,山羊胡,头发较长。

(九)2009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X路X路安康保健店,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张乙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乙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14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在郑州市X路X路安康保健店内,其被三名男子以卖银元为名,用1657枚假银元骗走了x元钱。其中一个男子年龄约30多岁,身高约1.67米左右,中等身材,穿一件绿色的上衣。另一名男子年龄约40岁左右,身高约1.7米左右,稍胖,前额头发较稀,上身穿迷彩服。第三名男子,年龄约20多岁,较瘦,身高约1.7米左右,留着山羊胡子。

2009年10月11日中午11时许,在郑州市X路X路其开办的安康保健店内,店里来了两名男子,一个穿绿色上衣,另一个前额头发较稀。头发较稀的男子从身上掏出一枚类似银元的东西让其看,还说两人是附近工地上干活的,在干活时挖到了一些这样的东西,男子把东西留下后说看看能值多少钱,还把其手机号留下来,然后离开了。10月13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头发较稀的男子领着另一个男子来到其店里,这个男子就是山羊胡子男子。山羊胡子男子进来说,他们是附近工地上的,他们问其找人看银元真假没有,其说找人看了,也就是几块钱一枚,山羊胡子男子说,别人看了都说这东西能值几十元钱。到了10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山羊胡子男子一个人来到其店里,直接就问其要不要这些东西,就按每枚10元钱交易。到了当天下午17时左右,其接到山羊胡子男子打来的电话,说他一共有2230枚,同意以x元卖给其,其表示同意,其与山羊胡子男子约好在晚上19时至20时之间由山羊胡子男子将东西送过来。其一直等到晚上20时30分许,山羊胡子男子和头发较稀男子以及那个穿绿上衣的男子一块来到店里,头发较稀男子和穿绿上衣男子每人抱了一个纸箱,每个纸箱里放了一个编织袋,里面都是类似银元的东西,山羊胡子男子说一共是2230枚,其说太多了,只有x元钱,要不了这么多。山羊胡子男子和头发较稀男子就从袋里查出来500枚,说把余某的1700多枚以x元钱的价格卖给其。其将x元钱给了穿绿上衣的男子,男子把钱点了一遍,把钱递给了山羊胡子男子,山羊胡子男子就把钱装在了自己身上。然后他们三人把这些类似银元的东西留下来后,就离开了。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2日从张乙处提取、扣押1658枚银元以及张乙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乙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人民币x元钱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男子。

(十)2009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北大学城杨某,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邢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邢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15日中午13时许,在北大学城杨某陈某某家里,其被两个外地男子以卖银元的名义,用337枚假银元骗走其和陈某庚x元钱。其中一名男子,年龄约30多岁,身高约1.7米左右,留着小胡子。另一名男子年龄约40岁左右,一米七五左右,穿着迷彩服,黑瘦,瘦长脸,长头发。

2009年10月13日陈某庚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卖银元,让去看看真假,其到陈某庚住处后,陈某庚拿出来一枚银元,说是两名工地盖房的男子在工地上挖到的,留下一枚银元,让陈某庚找买主。其就拿到古玩城找人鉴定了一下,说是真的,值100块钱,其给陈某庚打电话说是真的,让陈某庚把他们约出来先买点。第二天其接到陈某庚打来的电话,说上一次放银元的两名男子在他家中。其到陈某庚家后,小胡子男子把那枚银元要走了,然后他又掏出来5个银元给其,表示同意让其再去鉴定真假。后来其又去古玩城鉴定了一下,这五枚还是真的。后其和陈某庚商量合伙以30元钱一枚买一些。又过了一天,陈某庚打电话让其过去,其就带着从银行里面取的x元到了陈某庚家,那两名男子已经到了,他们就把带来的银元从一个袋子里面倒出来,查了一下一共是337枚,双方商定以35元一枚交易,一共是x元,又把当时他们给的5块真的也给算上一共是x元。因其只有x元,陈某庚也说没有钱了,他们就说剩下的钱就先欠着,下次再拿再给,其把钱给他们两人,小胡子男子接了x元,穿迷彩裤的男子接了1400元。两人接了钱后就离开了。这些都是假银元,直径约3厘米左右。

证人陈某某证言与之印证。陈某庚还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有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来到其住的地方,他拿出来一块银元,说是自己在工地上挖出来的,问问其要不要,其说不要,他说先给其,让其帮着问一下,看有没有人要。其就同意了,他走的时候把其的电话记下来了。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7日从邢某某处提取、扣押340枚银元,以及邢某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邢某某、陈某庚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邢某某x元钱的其中一名留胡子的男子。

(十一)200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后,温某某等人乘坐李某甲驾驶的甘x雪佛兰轿车来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京华小厨”饭店,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6日晚上8、9点钟左右,其和魏师、大屁哄三人,乘坐李某甲驾驶的甘x雪佛兰轿车,来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京华小厨”饭店,把一编织袋装的约1600枚假银元以每枚8元钱的价格卖给了饭店老板,得款x元钱。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8、19日的晚上八点左右,在郑州市西郊一个水库旁边一个小饭店,温某某等三人,将用编织袋装的假银元卖给了饭店老板,骗钱x元。

2、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16日晚上大约20时许,在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其开的“京华小厨”饭店内,被三名男子以卖银元的名义,用1500枚假银元骗走了x元钱。其中一个小男子自称叫小王,身高约1.6米多点,较瘦,八字胡,头发较长。另一个男子个头较高,约1.7米左右,大眼,较胖,年龄约40多岁。另一名男子身高约1.65米左右,较瘦,短发,年龄约40多岁。第一次到我的店里时,他们都穿着干活的工装,戴着安全帽,他们说在附近的工地内干活。

大约是2009年10月12日前后的一天中午12时左右,那个高个胖男子和瘦男子来店里吃饭,吃完饭后,高个胖男子叫住我,从身上取出一枚银元,他说他们两人在附近的工地上干活,挖出了不少银元,大约有1000多枚,这一枚是他们拿的样品,让帮助他们把银元给卖了,每块10元钱,他们两人走时把那一枚银元留下来了。过了一天左右,高个胖男子和瘦男子与小王某人又到饭店,小王某了一个包,包里放着四、五百块银元,他们给其留了两枚。10月15日下午,其去了淮河路古玩城,经询问得知这两枚银元是真的。当天下午其给他们打电话说,如果其它银元都是真的,其就全买了。到了10月16日晚上,小王某们三个人一块到了店里,拿了一个纺织袋,里面装了一个纸箱,箱子里全都是银元,小王某银元倒出来,数了一下,一共是1500多枚,他把1500枚放在一边,然后又把余某的大约70-80枚合在这1500枚银元里,说这余某的是送的。一枚8元钱,按1500枚算,一共是x元钱。他们三人把这x元钱当场就分了,每人4000元钱,拿了钱他们就离开了。第二天早晨其从这1500多枚银元里取出20枚,到了古玩城找人看,发现是假的。其于10月14日在马寨镇邮政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用信用卡分两次取了4000元钱,10月15日下午在古玩城西边的一个南北路上的一个邮政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用信用卡分三次共取了6000元钱,都是面值100元的新版人民币,加上平时手里的钱,一共是x元钱。邮政银行储蓄卡的卡号是x,户主就是朱某某。

取钱银行账单记录与之印证。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0月24日从朱某某处提取、扣押假银元1576枚,真银元2枚,以及朱某某指认的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某某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x元的其中一名男子小王,魏志雄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x元的其中一名瘦男子。温某某分别辨认出朱某某就是其伙同魏志雄等人利用假银元诈骗x元的常庄水库西头京华小厨饭店的老板,魏志雄就是与其一起诈骗常庄水库西头京华小厨饭店老板的同伙魏师。

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温某某指认出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京华小厨”饭店,就是其伙同魏师、“大屁哄”、李某甲等人利用银元诈骗x元的地点,以及李某甲指认出郑州市中原区X镇常庄水库大坝西头的沙滩处,就是其伙同温某某、魏师、“大屁哄”等人利用银元诈骗京华小厨老板时,自己驾车等待接应的地点。

(十二)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社区X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约21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社区租房的地方,其被三个外地男子以卖银元的名义,用1106枚假银元骗走x元钱。其中一名男子,年龄约20多岁,身高约1.7米左右,身材较瘦,留着小胡子,特征非常明显。另一名男子年龄约40多岁,身高约一米七五左右,中等身材,老是不自然的挤巴眼。第三名男子年龄约40岁左右,身高约1.65米左右,较胖,肤色黑。

2009年9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其在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社区X村市场开办的粮店内卖东西,这时进来一名小胡子男子,拿出一枚银元,并说自己是附近工地上干活的工人,在干活时挖出许多银元,这是其中的一枚银元,让帮忙找个下家给卖了,小胡子男子走时把银元留下。过了几天,小胡子男子又来到店里一次,问找到买主没有。小胡子男子走时,又留下两枚银元。后来其找一个老乡小张帮忙问一下。后来小张说银元可以要,一枚20元钱。几天后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店里来了两名男子,他们挎了一个布包,里面装的都是银元,说是小胡子男子让他们来的,这两名男子看其不热情,就把这些银元带着离开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也就是十月十几号左右的一天,那天晚上21时左右,小胡子男子、挤巴眼男子和矮胖男子带了一个绿色包,里面装的都是银元,来到店里,后来又来到其在陈某村X号的租房处,挤眼男子和矮个男子两人把银元查了一遍,一共是1106枚,小胡子男子说每枚按20元钱,一共是x多元钱,只收x元钱,余某的2000多元钱不要了,算是中介费。矮个男子收下x元钱后,三人便离开了。到了第三天,其让小张把这些银元拿走让买银元的人看一看,小张回来后,说这些银元是假的,一块钱一枚都不值。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于2009年11月15日从孙某某处提取、扣押1106枚银元及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某某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x元钱的其中一名小胡子的男子。

(十三)2009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的金博喷绘广告店里,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申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21日13时左右,在农业路X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博喷绘广告”店里面,其被三个外地男子用900枚假银元骗了x元。其中一名男子留有山羊胡子,偏瘦,年龄有25岁左右,身高约1.72米左右,穿一件草绿色的上衣,非常脏。另一名男子年龄45岁左右,身高约有1.75米左右,身材中等。另一名男子年龄约45岁左右,身高约1.7米左右,一侧嘴角有点歪,前额的头发较稀。

2009年10月17日早上其在农业路X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博喷绘广告”店里上班,看到一个高个男子和一个歪嘴男子正拿着两枚银元让店员谢营看,他们说是附近工地的工人,在干活时挖到了一坛这样的东西,让其帮他卖,可以给点提成。其当时没有答应他们,他们就说如果这要是真的银元他们就不用干活了,家里很穷,把银元卖了就回家了。其看他们的衣着打扮确实是那种情况,就答应他们了,歪嘴男子记下其丈夫的电话,留下了一枚银元后,两人离开了。10月18日其去古玩市场找人鉴定了,他们说这一块银元是真的,价格约80元一块。19日晚上,那两人给其丈夫的手机打电话,其接电话后,当时他们问银元是不是真的,其说是真的,值80元钱左右。到了10月20日18时左右来了三个人,有上一次来的那两名男子,还有一名山羊胡子男子是第一次见。他们带着一个军绿帆布包,里面装着一个编织袋,袋里都是银元。其数了数一共有900块,其丈夫尚某壬就从银币堆里随意抓了一把,山羊胡子男子见了,说没必要拿这么多,拿两枚就行了,他把尚某壬手里的银元又要回去,又取出了两块银元给我们。10月21日早上又拿着那两块银元去古玩市场鉴定下都是真的,其就给他们打电话却没有人接,过了一会就给回过来了,说马上到。中午近12点时,高个男子和歪嘴男子、山羊胡子男子三人带着一编织袋银元就过来了,当时其丈夫尚某壬和父亲尚某辛也在,后来开始数银元,其说随机挑200块银元去古玩市场鉴定,如果鉴定是真的,再付剩下的钱,他们说太慢了,工头不让请假,山羊胡子男子还当面给工头打电话给工头请假,说领导不批假,其看他们也比较诚实,就把x元钱给山羊胡子男子,当时小胡子就把钱分了,小胡子自己留了x元,给高个男子和歪嘴男子每人分了x元,然后他们就离开了。其把银元带到古玩市场才知道受骗了。

证人尚某辛、尚某某证言均与之相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2月6日从申某某处提取、扣押880枚银元,以及申某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申某某、尚某辛、尚某壬分别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x元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的男子。

(十四)200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后,乘坐由李某甲驾驶的轿车,来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现金x元。同日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后,乘坐由李某甲驾驶的轿车,来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与老南岗社区门口附近,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2日或者是23日的凌晨1时许,其与大屁哄、牟德明三人乘坐李某甲驾驶的轿车赶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口附近,把一编织袋共1100枚左右的假银元卖给了“薄利服装店”老板的一个朋友,得款x元钱。当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其用电话和“薄利服装店”的老板联系后,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老南岗社区门口,把200余某假银元卖给了该服装店的老板,得款4000元钱。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之印证。

2、被害人牛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23日凌晨大约1时许,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口处,其被三名男子以卖银元的名义,用1100枚左右假银元诈骗了x元。其中一个男子年龄约30多岁,身高约1.6米多一点,较瘦,山羊胡,头发较长。另一个男子个头较高,约1.7米左右,大眼,较胖,年龄约40多岁。另一名男子身高约1.76米左右,中等身材,肤色较黑,头发较长,年龄约40多岁。他们都穿着干活的工装,民工打扮,他们说在附近的工地内干活。

大约2009年10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大约7、8点左右的时候,其到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口向西路南的一个服装店,那个店是朋友张某开的。张某之前打电话说附近的工地上有几个民工,挖到了不少银元,怕人知道了,想私自出手,让其去看看银元的真假。其到店里时,骗钱的那三名男子都在店里,那个山羊胡子男子拿出一枚银元让其看,山羊胡子男子把那枚银元留下来后,给其留了一个电话号码就离开了。第二天,其带着那枚银元到了大学路X路口的古玩市场,在楼外的一个小广场上,找了好几家店给看一下银元的真假,他们都说这枚银元是银质的,但是币是假的,值40、50元钱。后其给那个山羊胡打电话,对方说有1100枚左右,双方说好每枚银元30元。其就从家里取了x元现金,加上身上的4000多元钱,一共是x元钱。10月22日晚上大约7、8点钟的时候,其来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口处,其一直等到23日凌晨1时左右,山羊胡子男子和另外两名男子一块到了路口附近,他们三人拿来一个编织袋,里面全都是银元,山羊胡子男子说这些保证都是真银元,其将x元钱给了那个山羊胡子男子。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其把这些银元带回了家。那些假银元一共是1100枚左右,都是币值一元的假银元,上面印着头像。

3、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10月22日凌晨大约3时30分许,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老南岗社区X路边,其被三名男子以卖银元为名,用203枚左右假银元诈骗了4000元。其中一个男子年龄约30多岁,身高约1.6米多一点,较瘦,山羊胡,头发较长,穿一件军绿色的旧上衣。另一个男子个头较高,约1.75米左右,大眼,较胖,稍驼背,八字胡,穿一件咖啡色的夹克,年龄约40多岁,肤色较黑,分头。另一名男子身高约1.65米左右,较胖,头发稀,年龄约40岁左右,穿一件灰白某的夹克。他们穿着都很脏,民工打扮,说是在附近的中铁七局桥梁工地内干活。

大约是2009年10月17日前后的一天上午十点多钟的时候,有三名男子到店里来,山羊胡子男子和穿灰白某衣服的男子就到了店外站着,那个穿咖啡色衣服的男子拿出一块银元,说他们是在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在挖地基的时候,挖到了一坛银元,这是其中的一枚,留下来让其看看真假,然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过了一、两天后,其找人鉴定,说这枚银元是银的,但不是真币,是用银子仿制的,值50元钱左右。又过了一、两天后的一天下午,山羊胡男子和穿灰白某上衣的男子到了店里,山羊胡男子让帮忙介绍人把银元卖掉,因为事先曾经给朋友牛某某说过这事,牛某某想要,所以其就对山羊胡男子说有个朋友想要,让他有多少都拿过来。山羊胡子说有四、五十斤,后这两人就离开了。牛某某后来也打电话给其说,他从那些银元中拿了一些让人鉴定,说是真银假币,可以要。10月21日晚上其给山羊胡子打电话,说想买一些。到了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其在老南岗社区等到那名穿咖啡色上衣的男子,他用纺织袋装了一些银元,大约有200枚左右,其把4000元钱交给穿咖啡色上衣的男子,然后就接到山羊胡男子的电话,他问我钱给那个穿咖啡色上衣的男子没有,其说给了4000元钱。山羊胡男子说如果再要的话让给他打电话,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当天下午,其从中随意拿了10枚银元又去了古玩城去找人看了一下,人家说是假的,才知道受骗了。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1)民警于2009年10月25日从牛某某处提取、扣押假银元1100元及牛某某对扣押物品的指认情况;(2)张某指认出山羊胡等三人诈骗使用的假银元。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牛某某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x元钱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男子;(2)温某某辨认出牛某某就是其伙同牟德明利用假银元诈骗x元钱的那名被骗男子;(3)温某某指认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口“薄利服装店”就是其伙同他人用假银元诈骗x元钱时的诈骗地点;(4)李某甲指认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口,就是在温某某等人利用假银元诈骗x元钱时,其停车接应的地点。(5)张某辨认出温某某就是利用假银元诈骗其4000元钱的其中一名山羊胡男子;(6)温某某辨认出张某就是其伙同他人用假银元诈骗4000元钱的那名被骗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骗钱方法是,先由一人拿出一块真的银元,再穿上比较破烂的衣服,出去找合适的被骗对象,主要是以商店、小卖铺和超市居多。找到合适的被骗对象之后,这个人就对被骗对象说是在附近的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干活时在工地的地底下挖出了一堆银元,并且把真银元让他们看,再问他们要不要挖出来的银元,然后隔两三天再到那个店铺里面,找到第一次给接收银元的那个人,再问他剩下的银元要不要,如果要,就和别人一起开着车拿一袋子假银元过来,以很低的价钱卖给他们,进行骗钱。温某某是和其一个地方的,当时其到郑州之后见到的人就有温某某和那个姓李某司机,司机的名字叫李某甲,有一次温某某骗了x元钱。证人王某某、王某癸关于诈骗方法的证言与之印证。

2、河南省收藏协会钱币专业委员会2009年10月28日鉴定结论,证实经分类鉴定大清光绪元宝34年225枚;英国在香港发行的贸易银元1911年版514枚;中华民国三年的银元4035枚;孙中山像帆船24年版3枚、21年版1枚;鄂造袁世凯像三年银元1枚;慈禧太后像银元1枚。以上银元,经鉴定全部为假银元。

河南省收藏协会钱币专业委员会2009年12月7日鉴定结论,证实x枚银元全部为假币。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09年10月24日从李某甲处提取、扣押涉案物品,以及对涉案物品的指认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民警接群众报案后,于2009年10月24日17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口西南角街边公园内将温某某、李某甲等人抓获。

5、身份证明,证实温某某、李某甲的出生年龄等个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温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应在以上相应幅度内予以量刑。

关于被告人温某某称其仅参与实施第十一起指控事实,未参与其余某四起指控事实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先后骗取卢某某等17名被害人计x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某,证人证言,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称其在第十五起指控的事实之前不知道诈骗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温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银元冒充真银元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牛某某、张某等人现金共x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朱某某、牛某某、张某的报案及陈某,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温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赃款x元及三部手机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x元,刘某某x元,严某某x元,田某某x元,郑某某、牛某某、徐某某计x元,李某、余某某计x元,赵乙x元及三部手机,宋某x元,张乙x元,邢某某x元,朱某某x元,孙某某x元,申某某x元,牛某某x元,张某4000元。

四、对扣押在案的银元及甘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陈某月

人民陪审员张昭科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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