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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贪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略)人民医门诊收费员,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30日由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3月30日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伟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文池、人民陪审员张才友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法庭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湘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3月,被告人夏某在武冈市人民医院担任门诊收费员期间,利用可以自主退还病人各种检查费用的职务便利条件,办理虚假退费256笔,套取各种门诊检查费x元据为己有,用于打牌及日常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利用担任武冈市人民医院收费室收费员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假退费的方式,套取公款x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提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身患脑梗塞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武冈市人民医院是由武冈市卫生局举办的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夏某系武冈市人民医院全民所有制职工,案发前担任武冈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负责门诊收费管理工作。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夏某利用其可以办理武冈市人民医院门诊收入退费的职务之便,办理虚假退费256笔,套取门诊检查费x元据为己有。

2011年3月23日,夏某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供认了以虚假退费方法套取武冈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4万多元。

2011年3月31日,夏某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缴纳非法所得x元,2011年5月3日,夏某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缴纳非法所得178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退费帐单34张、退费收据568张,证明夏某经手的退费情况。

2、武冈市人民医院CT扫描登记簿102页、门诊收费收据绿联12张,名单1份,证明夏某经手的CT检查退费名单中,有103人次有检查登记或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经济核算岗位存有绿联。

3、武冈市人民医院消洗登记簿55页、名单1份,证明夏某经手的胃肠镜检查退费名单中,有53人次有检查登记或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经济核算岗位存有绿联。

4、武冈市人民医院B超登记簿22页、名单1份收费、收据绿联8张,证明夏某经手的B超检查退费名单中,有65人次有检查登记或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经济核算岗位存有绿联。

5、武冈市人民医院TCD登记簿41页、名单1份,证明夏某经手的脑心电图检查退费名单中,有35人次有检查登记或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经济核算岗位存有绿联。

6、接待记录,证明夏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供认了以虚假退费的方法套取资金4万多元的事实。

7、被告人夏某的多次供述,证明夏某供认以虚假退费方式套取门诊检查费。其中所供认套取次数和金额不一致,2011年3月30日供认虚假退费258次、金额x.9元,2011年3月28日供认虚假退费258次、金额x.9元,2011年4月12日供认虚假退费317次、金额x.9元,2011年4月19日供认虚假退费317次、金额x.9元,2011年4月27日供认虚假退费317次、金额x.9元。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认定,对被告人夏某经手的退费项目中,凡有检查登记或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经济核算岗位存有绿联的,认定为虚假退费(有检查登记或在经济核算岗位存有绿联,说明已在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不能退费),共计225笔,金额x元。

8、证人朱双林(武冈市人民医院财务科长)的证言,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及退费的相关手续,经过统计,夏某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共进行违规退费317人次,违规退费x.9元。

9、证人马昌立(武冈市人民医院放射科CT室主任)的证言,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收费及退费的相关手续。

10、证人邓香山(武冈市人民医院消化科主任)的证言,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消化科检查收费及退费的相关手续。

11、证人欧亚平(武冈市人民医院B超室主任)的证言,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B超室检查收费及退费的相关手续。

12、证人罗艳华(武冈市人民医院脑心电图室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脑心电图室检查收费及退费的相关手续。

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是由武冈市卫生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14、武冈市人民医院制度与职责,证明武冈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的职责是门诊收费、办理退费手续等工作。

15、职工呈批表,证明夏某于1976年10月16日被招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1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夏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17、武冈市人民医院书面证明1份,证明夏(晓)小春于1998年从杨某区医院调入武冈市人民医院后一直从事门诊收费工作。

18、武冈市人民医院关于门诊收费员违法退费情况的汇报证明,经武冈市人民医院清查,夏某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采取违法冲销退费的方法,共冲销退费x.9元。

1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夏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缴纳非法所得x元,于2011年5月3日向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缴纳非法所得1781元。

2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夏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退费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贪污罪,免除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夏某贪污犯罪所得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伟明

审判员杜文池

人民陪审员张才友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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