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35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陈XX(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加上被告酗酒、赌博恶习不改,致使我和被告多次吵嘴打架。被告于2008年春天外出做生意至今未回家,包括春节都未回家。由于我在老师傅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办事处工作,七年来被告未来焦作看过我。为了儿子的学习,我2006年将儿子转到焦作上学,四年了,被告不管不问,由我一个人全部负担,被告现在连儿子上几年级都不知道。由于我与被告多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在很多方面已不能沟通。同时被告作丈夫不尽丈夫应尽的责任,作为父亲不尽父亲的义务,我对被告已心恢意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婚生儿子陈XX,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六年共计x元;3、夫妻共同财产两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套沙发,一台电暖气各半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西向信用社贷款1万元)各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这几年我确实没有尽到对妻子和儿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前几年确实走了一段弯路,做生意没挣上钱,又因接触的人员不对迷上了赌博,不但没赢钱反而输了钱,后来由于心情不好,经常酗酒。酒后可能说了些对妻子伤害的话,但酒后就记不起来了,不管如何,都是我的错,请妻子给与原谅。2007年、2008年两年春节都未回家,是因在外运气不佳或业务不熟,没挣上钱,没脸回家。希望法院多做原告工作,我也改正过去的错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儿子陈XX由谁抚养为宜及抚养费的承担;3、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及原告、被告、陈XX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双方于1997年元月29日结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依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元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陈XX,现随原告生活,在焦作市朝阳实验小学上六年级,学费每年6000元。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被告外出做生意,连续两年包括春节都未回家,期间也未与原告联系及支付儿子抚养教育费且有赌博、酗酒恶习。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法院多做和好工作,也表示改正过去的错误,努力弥补以前不足,对原告所述共同财产及债务均表示认可。考虑到被告态度,也为挽救原、被告婚姻,法院希望被告利用2010年春节前后多做和好工作,但被告于2009年腊月去老挝赌博至今未归,而原告则坚决要求离婚。经征求孩子意见表示愿随母亲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并生育一子,但近几年被告长期在外不回家,也未与原告联系及支付儿子抚养教育费,导致夫妻关系冷淡且不尽家庭义务,诉讼期间又违背承诺到外国赌博,原告则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儿子陈XX现已满12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并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与原告共同生活也有利于孩子成长,故陈XX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育费,抚育费的标准按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的30%计算到18周岁止即8017.2元,考虑到陈XX在校实际花费,酌定为x元;原告表示同意放弃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XX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应支付抚育费x元。

三、原、被告2008年在西向信用社以张某某名义贷款的1万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各半承担。

案件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小玲

审判员赵利

人民陪审员李天祥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聂卓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