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喀大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喀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喀左县xxx。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喀左县xxx。

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原告感到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并没有分居,仍然在一起生活,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1日被告张xx生一男孩,取名李xx。2011年8月6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其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晓光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书 民事 民初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