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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郑州市华星外语学校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郑州市管城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住所地河南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鹏,该校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市华星外语学校。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郑州市华星外语学校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9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郑州市第二十五中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元月4日,被告郑州市第二十五中学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1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郑州市第二十五中学以郑州华星外语学校没有履行约定的条件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所诉被告郑州市华星外语学校合法存在的相关证据,其所诉被告郑州市华星外语学校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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