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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原告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龚国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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