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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讯博石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耿某某、南京富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讯博石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上海讯博石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小龙,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富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软件园B1、B2座。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小龙,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10月开发了原油数据系统(略).5软件,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了软件产品证,在石化行业中使用。原告发现被告南京富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推广其开发的“富岛原油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软件,经核对发现在主要功能设计、总体设计思路上均抄袭了原告开发的原油数据系统软件,而该软件的首席专家耿某某竟然是原告曾经聘用的技术总监和顾问。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故要求确认两被告开发的“富岛原油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软件侵犯了原告对原油数据系统(略).5软件享有的著作权;2、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原油数据系统(略).5软件著作权的侵害;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耿某某、被告南京富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得侵犯原告上海讯博石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原油数据系统(略).5”软件及其文档的著作权;两被告在其开发的相关软件中如果涉及使用上述软件,必须事先取得原告同意;

二、被告耿某某、被告南京富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讯博石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三、原告上海讯博石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耿某某、被告南京富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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