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笪a诉被告束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笪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束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村×号×室,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原告笪a诉被告束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笪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束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笪a诉称:2009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首期租金及押金,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人民币(下同)1,16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13,00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500元;(三)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按每月3,500元标准,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00元。

被告束a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通过上海A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告笪a(签约甲方)与被告束a(签约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本市××区××路×弄×号×室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月租金3,500元;租金按三个月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乙方应于2009年8月16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应为该期首月的三日前;乙方需支付甲方租赁保证金3,500元,乙方应于交房当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甲方在收到租赁保证金同时应予以书面签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月租金1倍的违约金;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其行为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一倍。合同还对装修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签约当日,原告即将房屋实际交付被告。但被告仅支付1,160元,余款未付。

2009年10月15日,原告发函给被告及中介公司,载明:被告应于2009年8月16日前支付首期租金14,000元,然被告未能按约及时支付租金,欠租13,000元,要求被告于2009年10月22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原告。

另查明,涉案房屋产权人为原告笪a与案外人陆a。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接书》、佣金收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函件及邮寄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8月16日前支付第一期租金,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现被告仅支付原告租金1,160元,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符合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剩余租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束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笪a与被告束a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束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市××区××路×弄×号×室承租房屋;

三、被告束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笪a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租金;

四、被告束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笪a违约金3,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束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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