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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与崔×、杜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豫红,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崔×、杜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崔×于2009年7月1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某丙、杜某甲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款3万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王豫红,崔×的法定代理人崔某某,杜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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