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且被告在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地伤害,也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齐某某曾向原告写有保证书,内容为:“我齐某某与×××发生不正当关系,给赵某某造成极大的创伤,现决定痛改前非,保证今后不再与×××发生任何关系,如再犯,愿不要任何物资补偿,提出离婚。齐某某,2009年10月1日”。并与原告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男方赵某某,女方齐某某,因男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特立下协议,1、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债务问题;2、离婚后,房屋及房内一切家电归男方所有,房子的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一人负责;3、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互不干扰。”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婚姻基础薄弱,因被告有过错,双方因此经常生气,均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因被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原告要求精神赔偿,本院予以支持,酌定精神赔偿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二、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后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三、被告齐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精神抚慰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双宪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刘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春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