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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与颜某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女,11岁。

法定代理人谢某乙,女,27岁。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男,26岁。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颜某每月支付原告谢某甲抚养费300元,该款三个月支付一次,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份的抚养费于2011年5月28日打入原告谢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谢某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帐户上(帐号为(略)),之后支付的时间以此类推至原告年满十八岁时止。

二、被告颜某每月有探视原告一次的权利。

三、诉讼费20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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