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30岁。
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九龙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
地址:洛龙区X路X号院。
负责人:谢某某。
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X路X号。
法人代表:李某某。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九龙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高妙婕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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