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a诉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A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a,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镇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孟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B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乡工业小区。

原告徐a与被告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北京B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的委托代理人孟a,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a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9日在A闵行店购买B太阳能热水器一台,被告A公司(当时正值其为原告在装修)与被告B公司共同为原告安装热水器。其后不久,原告时常感到室内气味异常,臭味难当,开始以为是装修气味,经过一段时间后气味越来越重。原告为查明原因,先后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上海C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空气中氨气含量超标4倍。原告遂将以上情况向当地物业及居委反映,后物业公司与居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发现造成原告家空气严重污染的原因在于太阳能热水器的管线被违章安装到大楼下水道公用排气管中,造成堵塞,臭气无法外排只能倒排入原告家(同时受污染侵害的还有同楼多位住户)。原告此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A公司于2008年4月至原告家中将管线重新安装后污染现象才得以结束,但是已经造成原告家中卫生间钢结构部位严重锈蚀,影响原告的生活并且产生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支付原告卫生间钢结构(窗户、顶部、水管部位)修复费用人民币(下同)2,000元;2、支付原告为了重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管道而购买的材料费用138元;3、支付冲印照片费20元;4、支付原告室环境质量检测费1,300元;5、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支付原告委托律师费用2,000元;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公司辩称,其并没有侵权行为,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材料购买合同,由于热水器的安装比较专业,所以均由生产厂家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且由生产厂商进行售后服务,不可能由A公司负责安装。其并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事实,对原告认为热水器系由其安装不予认可,被告A公司仅是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并未负责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B公司向本院递交的答辩材料中称,B公司并未与原告发生过任何买卖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也未给原告安装过B太阳能热水器。B公司与A公司之间也未有直接买卖关系。B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而本案引起双方诉争的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安装到公共排气管的行为,是由被告A公司实施的,并且A公司收取了相应的改装、安装及材料费,应由被告A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发票1份;2、客户结算单、送货单;3、2007年7月11日B公司安装配件结算清单;4、施工清单;5、物业及居委证明1份;6、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7、检测报告2份;8、照片。

经出示质证,被告A公司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系在A建材超市购买,实际参与安装、售后服务均为被告B公司,与A公司无关;对证据4认为应以决算单为准;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太阳能热水器实际由被告B公司安装,在原告发现问题后,因被告B公司未能解决,A公司作为大企业出于好意帮原告解决气体倒排问题,并不能因此断定应由被告A公司承担责任;对环境监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C公司的检测报告,A公司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均不予认可;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8不予认可。

被告A公司、B公司均未提供证据。

对于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A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因原告实际需要,其将原先安装燃气热水器改为在屋顶及卫生间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原告遂于2007年7月9日在上海A建材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将购买的燃气热水器更换为B太阳能热水器并购置相关管线。原告提供的2007年7月11日台头为“北京B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安装配件结算清单”载明产生安装材料费178元,该清单尾部对用户作了相关告知。嗣后,原告发现室内气味持续异常,遂于2008年1月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上海C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房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多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原告房屋室内氨气含量为1.1mg/m属超出标准限量。

2008年5月,原告所在小区的D花园居委会及上海E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原告于春节前后曾多次反映室内臭味难闻,空气严重污染。为此,居委和物业多次上门进行查验,发现原告反映情况属实,室内散发的臭味十分严重。后请相关人员检查发现,在该户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管线违章安装到大楼下水道公用排气管中,导致排气管堵塞,臭气无法外排只能泄入徐a的卫生间内。今年4月,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太阳能热水器管线从楼幢屋顶排气孔中拔掉另行安装后,该污染也就随即消除。”为此,原告另行购买材料费138元。

另查明,原告支付检测费用1,300元,为诉讼取证支付照片冲印费20元。

诉讼中,原告陈述室外太阳能热水器系由被告B公司安装,材料费用也由B公司人员收取并向原告出具了安装配件结算清单,而在装修施工清单上更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字样系由原告书写。被告A公司否认其为原告安装过太阳能热水器,装修施工清单上其并未作改动,上面更改内容为原告自行书写。

本院认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一般应由具有相关专业技能或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而且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在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这种高科技产品后,一般均由厂家负责上门安装并进行售后服务。本案中,被告A公司否认由其为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无确凿证据证明室外太阳能热水器系由被告A公司安装,故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北京B太阳工业有限公司安装配件结算清单及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原告的室外太阳能热水器系由被告B公司安装。再结合原告提供的居委和物业共同出具的证明、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以及照片分析,本院亦可认定原告室内氨气超标系被告B公司安装室外太阳能热水器时将管线安装至大楼公共排气管道中致废气无法外排并泄入原告室内卫生间这一因素造成,而被告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室内受污染系由其他因素造成,故被告B公司应对其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B公司赔偿的范围,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的检测费1,300元、为诉讼取证支付的冲印照片费20元以及为另行改道安装而购买的材料费138元,系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找寻事因后解决问题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B公司承担;原告室内氨气超标,对其日常生活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室内的不锈钢窗户钢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锈蚀,但并未达到原告所述的损害程度,且原告对其主张的修复金额未提供相关依据,故本院酌定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为1,000元;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B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费用计2,458元。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应诉,系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B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a检测费、冲印照片费及损失计2,45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元,由被告北京B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克新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沈连康

书记员朱爱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