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苏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省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X街X号富建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

上诉人江苏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的“水电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应裁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水电施工承包合同”属典型的因不动产纠纷形成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江苏省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无锡项目部与黄某乙双方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的《水电施工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管辖进行解决。本案当事人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共同遵守约定。黄某乙向其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吴孔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