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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卫兵,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区XX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依双方当事人申请对本案进行立案调解,原告孙某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某本金计人民币1137万元及利息计人民币200万元,合计人民币1337万元。

二、原告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以上条款双方自愿遵守,自签字后生效。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张爱霞

代理审判员李永安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屈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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