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赵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不服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48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46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45岁。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焦民申字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原审时诉称,2008年6月4日,李某某雇佣司机赵某贞驾驶豫x号自卸车在焦作市宏起建材有限公司卸货地点卸车时,未仔细检查,在其操作自卸车升起时自卸车升降器高压油管脱开甩入驾驶室,导致乘坐人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中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察移交府城派出所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2008年6月4日、6月5日,李某某支付死者家属赵某甲x元,并口头达成协议,由死者家属先行安葬。在公安机关还未对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情况下,2008年6月5日晚,赵某甲往回运死者同时,将李某某的豫x号自卸车开走,李某某多次找赵某甲要求返还车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甲返还豫x号自卸车,赔偿扣车损失x元,并要求赵某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赵某甲原审时未答辩,再审辩称,其未扣车,是李某某不去接车,故意不解决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6月5日,双方因对豫x号自卸车上发生的死亡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当晚赵某甲在运死者遗体的同时,将李某某的豫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车开走,至今未还。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告知赵某甲可就死亡赔偿纠纷另案起诉,赵某甲以种种理由拒绝起诉,双方也未达成协议。

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因赵某甲之子死亡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赵某甲将李某某的车辆开走不予返还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现李某某要求赵某甲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要求赵某甲赔偿扣车期间的经济损失x元,证据不足,但赵某甲扣李某某的车辆时间较长的事实确实存在,从而给李某某造成一定损失应酌情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李某某的豫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车一辆;二、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某扣车损失x元。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某某承担1000元,赵某甲承担3300元(赵某甲承担的部分暂由李某某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了赵某甲非法扣车的事实,但判决赵某甲赔偿的损失计算错误,要求改判赵某甲赔偿损失x元。

本院再审查明,再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因被申请人之子死亡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赵某甲将李某某的车辆开走不予返还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现李某某要求赵某甲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因李某某主张的证据不力,判决赵某甲酌定补偿x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炳鑫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马玲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