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

被执行人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2日责令被执行人徐某于2009年8月17日前支付拖欠申请人李某、龙某的货款及诉讼执行费用共计x元,因徐某未予履行,本院分别以(2009)双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双法执字第8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座落于邵阳市X村X组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略))。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邵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本案(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李某合计应向徐某支付x元。据此,徐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住房的查封并终止拍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座落于邵阳市X村X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略))的查封,同时撤销对该房屋的拍卖。

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