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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戊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杨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杨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杨某甲、被告人罗某戊之子。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系杨某丁祖父。

诉讼代理人谢兆佳,(略)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罗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010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被告人罗某戊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一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戊犯故意伤害罪,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兆佳,被告人罗某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己、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戊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夫妻,两人经常吵架,因吵架两人于2010年5月分居。2010年8月18日至20日间,被害人杨某甲多次到望城县X村被告人罗某戊的娘家找被告人罗某戊回家并砸坏了其娘家的窗户。2010年8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再次到被告人罗某戊娘家吵闹,砸坏其娘家的窗户玻璃,被告人罗某戊遂叫其父罗某己回家。罗某己回家后,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罗某己将被害人杨某甲推倒在地,被害人杨某甲遂捡起地上的石头砸中罗某己左脸部,致其流血。罗某己随即抓住被害人杨某甲的衣领,朝被害人杨某甲面部扇了两巴掌。被告人罗某戊见其父被被害人杨某甲打伤,心生愤恨,从屋内沙发边拿出羽毛球拍用球拍手柄一端朝被害人杨某甲头部左侧太阳穴上部打了一下。被害人杨某甲被打后,仍吵闹不止,被告人罗某戊遂从屋里拿出菜刀藏于身后,欲继续行凶,被前某劝架的被害人杨某甲的叔父杨某辛将刀抢下并劝服。被害人杨某甲回家后,感头部不适并倒地不起,其家人遂打“110”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当日晚23时许,被害人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公安机关在罗某己家中将被告人罗某戊抓获。

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造成急性极重度颅脑外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罗某己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面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羽毛球拍等物证;2、被告人罗某戊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辛等14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戊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戊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罗某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罗某戊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罗某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火化费、冷藏费、被扶养人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共计x.36元。

被告人罗某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己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戊与被害人杨某甲(男,殁年30岁)系夫妻,居住于望城县X村。2010年5月两人吵架后罗某戊回娘家居住,2010年8月18日至20日间,杨某甲多次到罗某戊的娘家要求罗某戊回家。因遭到罗某戊拒绝,杨某甲砸坏罗某戊娘家的窗户。2010年8月21日下午2时许,杨某甲再次到罗某戊娘家吵闹,罗某戊遂出去叫其父罗某己回家。罗某己回到家后,与杨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罗某己将杨某甲推倒在地,杨某甲捡起地上的石头将罗某己左面部砸伤,罗某己朝杨某甲面部扇了两巴掌。罗某戊见其父被杨某甲打伤,从家中沙发边拿出羽毛球拍,用球拍手柄一端朝杨某甲头部左侧猛打一下。杨某甲回家后,感觉头部不适并倒地不起,其家人遂打“110”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当日晚23时许,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随后将罗某戊抓获。

经鉴定:杨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造成急性极重度颅脑外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罗某己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面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望公刑鉴尸检字[2010]X号)及尸体照片,证明死者杨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造成急性极重度颅脑外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望公刑鉴活检[2010]X号),证明罗某己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面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4、法医物证鉴定书(长公刑鉴法物字[2010]X号)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从杨某甲家中堂屋地面、堂屋阶基地面、南卧室地面、前某、白衬衣上、罗某己家北卧室地面砖头、窗台上提取的血迹系杨某甲所留。

5、诊断书及手术记录,证明被害人杨某甲的抢救情况。

6、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扣留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羽毛球拍的情况。

7、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10年8月17日,杨某甲的摩托车被扣留的情况。

9、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证明罗某戊身份情况、杨某甲已死亡的事实。

10、证人罗某己的证言,证明(1)杨某甲和罗某戊夫妻关系不好,罗某戊经常被杨某甲打骂而住在罗某己家,事发之时罗某戊就住在罗某己家。(2)2010年8月21日下午5点多,罗某戊找罗某己回家,说杨某甲又在砸罗某己家窗户玻璃,罗某己回家后,劝杨某甲没有效果,就将杨某甲推了一下,杨某甲一屁股坐在地上,杨某甲捡了一个卵石砸中了罗某己的眼睛,罗某己的左眼睛被砸中后鲜血直流,罗某己就对坐在地上的杨某甲打了两个耳光,左右脸各打了一个。罗某戊看到罗某己被杨某甲打了,就双手拿着一个羽毛球拍的金属杆部位,用羽毛球拍的木柄打了杨某甲的头部一下。之后罗某己和杨某甲相互推扯的时候杨某甲的叔叔杨某辛过来了,看见罗某戊拿着一把菜刀背在背后,罗某戊讲“要死一起死”,后来罗某戊把刀给杨某辛了。

11、证人张某庚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18时许,张某丙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说他被他妻子和岳父打了,头很痛,张某丙赶到家,看到杨某甲浑身是血,就用抹布帮杨某甲抹身上的血,杨某甲突然往地上一倒,张某丙马上报了警。

12、证人杨某辛的证言,证明(1)杨某甲曾对杨某辛说,罗某戊有四个月没跟他睡过觉,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打架。罗某戊有“猪头疯”病。(2)2010年8月21日16时许,吴某某在杨某辛家中对他说,杨某甲家在打架,过了五分钟,龚某某来到杨某辛家中对他说,杨某甲家在打架,要他去看看,杨某辛到了杨某甲家,杨某甲与罗某己、罗某戊没有打了,杨某甲、罗某己身上有血,杨某甲和罗某己对着骂,杨某甲说要这个屋的家伙,罗某己就要他的钱,杨某辛叫他们不要吵了,等杨某辛吃完饭回来再处理这件事时,看见罗某戊过去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杨某辛就过去抢掉,并对她说“拿刀干什么,有什么事好说”,并与罗某己沟通。到了20时许,杨某乙打电话给杨某辛说杨某甲进了医院,到了23时许,宣告死亡。

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甲和罗某戊经常打架。2010年8月21日18点的时候,吴某某看见杨某辛站在杨某甲和罗某己、罗某戊中间在劝架,杨某甲坐在那没有打了,他们只是在骂,旁边人也比较多。

14、证人杨某壬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17点多的时候,杨某壬在杨某甲家看见杨某甲手指受伤了,杨某甲说“幸好我躲得快”。

15、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17点左右,龚某某听见敲玻璃的声音,过了四、五十分钟左右听见杨某甲家里很吵,就喊杨某辛一起去了杨某甲家,看见杨某甲坐在他家大门口,对着罗某己骂,要罗某己滚,杨某甲和罗某己衣服上有好多血印子,罗某戊手里还拿着把菜刀,杨某辛上前某过菜刀,并把他们劝散了。

16、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甲与罗某己的关系不好,与自己的父母关系也不好,与妻子罗某戊经常吵架。

1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1)2010年8月21日18点,杨某乙看见杨某甲、罗某戊、罗某己在罗某己住的房屋门口吵,杨某甲站在坪里讲“你们打了我人,我的手机也打坏了,你们要赔我,你们住的房子你们出了多少钱,把账算清,我把钱给你们,你们走,不要住在这里了”,罗某戊没有做声,罗某己讲“可以,主要你给钱给我”。杨某甲搬了把椅子,坐在大门口,突然人从椅子上滑了下去,讲话都不怎么讲得全了,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把罗某戊、罗某己带派出所去了,杨某甲到医院没抢救回来。(2)杨某甲和罗某戊经常为了小事打过架,每次罗某戊打不过,但又喜欢动手打人。

18、证人杨某癸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17点多钟,杨某甲和罗某己在罗某己家门前某,罗某戊站在旁边看,罗某己对杨某甲讲“你把我房屋的钱还给我,我就走”,杨某甲就骂,罗某己就面对面推倒了杨某甲在地上。

19、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2日早上,何某某告诉罗某某,罗某己和罗某戊和杨某甲打架了,杨某甲因伤送医院但没有抢救得回来,已经死了。2010年3、4月份的时候,罗某某从长沙带了一副羽毛球拍回去,放在家里。

2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戊嫁给杨某甲后经常被杨某甲打骂,从2010年5月1日起,罗某戊就被杨某甲赶出来,住在何某某家,杨某甲又经常到何某某家吵闹,砸东西。8月21日那天,何某某家的窗户玻璃都被砸烂了。何某某家的羽毛球拍是罗某某带回家的,有两个拍子,放在卧室的沙发旁边。

2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甲喝了酒后喜欢闹事,罗某戊很老实,不喜欢讲多话,好像还有“猪头疯”病,杨某甲和罗某戊经常吵架。

22、被告人罗某戊的供述,证明2007年罗某戊和杨某甲认识不久后就结婚了,2010年5月两人吵架,罗某戊回娘家住,2010年8月17日,杨某甲来到罗某戊的娘家要罗某戊回去,2010年8月21日下午2点多钟,杨某甲到罗某己家找罗某戊,直接把门踹了,罗某戊没理他,杨某甲就跑到罗某戊房间去砸玻璃,用拳头打的,把手指头划伤了。罗某戊把罗某己找回来的时候已经快6点了,杨某甲骂罗某己,要他们滚,罗某己讲要杨某甲把房屋的钱还回来就走,杨某甲又讲没有钱,并不停地骂罗某己,当时罗某己和杨某甲都站在罗某己屋前某卵石坪中,面对面站着,罗某己就用手推杨某甲,杨某甲退几步就倒在地上,杨某甲还在骂,并又站起来,罗某己又推他,就这样推了五次,杨某甲有时倒地,有时只是退了几步,没有倒下,每次倒地的时候,杨某甲的头部都没有着地,只是坐在地上,最后一次推倒坐在地上时,杨某甲顺手抓起一个石块打了罗某己的左脸部,出了血,罗某己左手抓住杨某甲的衣领部,用右手打了杨某甲左右脸各一巴掌,罗某戊从屋里拿了一把羽毛球打了杨某甲的头部,拍子的柄打在头部左边太阳穴附近,罗某己说不要打了,杨某甲说直接拿刀把他杀了算了,罗某戊又跑到房间拿了把刀,但叔叔把刀抢走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因被害人杨某甲死亡受到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包括被扶养人杨某乙、张某庚生活费4310元/年×20年×2=x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某戊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罗某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罗某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己处置不当,激化矛盾,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杨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亲属之间的矛盾,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罗某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己的赔偿责任(罗某戊酌情按60%的比例承担,罗某己酌情按30%的比例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提出赔偿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还提出罗某戊应赔偿杨某丁的生活费,本院认为,杨某丁系杨某甲、罗某戊所生子女,杨某甲死亡后,应由罗某戊抚养,罗某戊无赔偿杨某丁生活费的必要,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受到的经济损失共计x元,由被告人罗某戊赔偿x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己赔偿x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斌

审判员邹啸弘

代理审判员黎t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旦雯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云昆

代理审判员犂t

代理审判员邹啸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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