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万某某、熊某某等十二人诉詹某某、蒋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表人马某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48岁,商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商城县X乡柯楼小学教师。住该小学。

原告万某某、熊某某等十二人与被告詹某某、蒋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万某某、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詹某某、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熊某某等诉称,2009年2月6日,二被告转包了大老板黄某成在江苏的水电安装工程,二被告请我们去做工程。半年来,我们先后在江苏省泗洪县城、无锡新区及泗洪县X镇做工程,这三处工程因大老板黄某成每次开工不久就与甲方发生纠纷,甲方赔偿黄某部分损失后,黄某不干了,二被告也让我们跟着黄某到下一个工地。这期间,被告只付了我们一小部分生活费,余下大部分工资款都未给我们。我们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款,二被告总是推拖。截止2009年8月13日泗洪县双沟马某战酒厂国际大酒店工程不干时,二被告累计拖欠我们12人工资款x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严重地侵犯了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我们的工资款x元。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詹某某、蒋某某与黄某成签订的《水电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拟证实二被告承包了水电施工工程,并以此合同为依据邀请十二原告去工地做工,进而证实十二原告是受雇于二被告。

2、被告蒋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原告金某、张某丙、周某某、马某丁、李某某五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一张。拟证实该五原告在被告蒋某某无锡珠江路工地做工,因工程未开工,该五原告先行离开,被告蒋某某出具工资欠条,每人工45元,合计x元,并约定在与万某某等人结账时付清,进而证明万某某等人是为被告的工程做工,原、被告间是雇佣关系,与五人以外的其他原告未结算。

3、被告詹某某于2009年8月14日签名的包括万某某等七原告及二被告在内的职工工资单一份。拟证实原告万某某、熊某某、庄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殷某某七人跟随二被告做工的天数、工资标准及应得工资数额。

被告詹某某、蒋某某辩称,今年农历正月,我们县城关的黄某成在江苏承包工程,原告和我们均在黄某成手下做工。因黄某成承包的工程都与发包方发生纠纷,致使几个工程都未能开工,由此导致原告和被告均未做工。几个月中,黄某成只付了我们生活费,以我们没有做工为由拒付我们工资。有些原告我们开始并不相识,只是通过相互联系走到一块后相识的,并不是我们雇佣的原告,是黄某成将这些人安排在水电班组。因此,我们认为原告和我们都是为黄某成做工,都是受害者,都应得到合理的工资,黄某成没有付工资,与我们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为支持其辩诉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委托书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为找黄某成要工资,万某某等七原告与被告詹某某一起共同委托被告蒋某某到泗洪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进而证实原、被告是工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2、有原告万某某、熊某某、庄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殷某某及被告蒋某某、詹某某共同签名的向泗洪县双沟劳动保障所投诉的投诉书一份。拟证实该九人受雇于黄某成,原、被告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对于原告方的举证,二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水电施工承包合同》是黄某成与发包方发生争议,黄某了向发包方要钱做的假合同,合同上蒋某某签名属实,“詹某某”是黄某签的。

2、2009年5月6日的欠条,是因为工地未开工,金某等五人要走并为工资闹事,为了平息事态,黄某成让蒋某某出具欠条,欠条是万某某写的,蒋某某签的名。

3、2009年8月14日的工资表,是原、被告为了找黄某成要工资共同制作的,并将工资标准故意提高,不是实际工资标准,由詹某某在审核人栏签名。

对于被告方的举证,原告方的质证意见是:二被告为了找黄某成要钱,叫我们都签名,以显示人多力量大,这两份证据也恰恰证明了二被告是领头的,是二被告承包的工程,原告是受雇于二被告。

原告方的举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二被告承包工程并雇佣十二原告,且二被告对其质证意见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方的举证予以采信。

二被告的举证只能证实原、被告为共同找黄某成索要工资而投诉,不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9年2月6日,被告蒋某某、詹某某与黄某成签订水电施工承包合同,为了施工需要,二被告招集原告万某某等十二人做水电安装工程。后因黄某成在江苏无锡、泗洪等地的几个工程都未开工,原告等人只能跟随二被告连续从一个工地到下一个工地等活干。其间,原告金某、张某丙、周某某、马某丁、李某某五人因只领到生活费,没有得到工资,于2009年5月6日离开工地,由被告蒋某某向五人出具工资欠条,每人每天45元,计欠x元。二被告为找黄某成索要工人工资,于2009年8月14日,由被告詹某某制作工资单并邀集万某某等七原告一起向江苏省泗洪县双沟劳动保障所投诉。万某某等十二人在索要工资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

2009年8月14日由被告詹某某制作的工资单记载,原告万某某每天工资为165元,应得工资总额为x元,已支取3440元;熊某某每天100元,总额为x元,已支取640元;庄某某每天105元,总额为x元,已支取3660元;潘某某每天98元,总额为x元,已支取1460元;张某甲每天90元,总额为x元,已支取160元;张某乙每天90元,总额为x元,已支取1160元;殷某某每天95元,总额为x元,已支取116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举证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二被告没有支付十二原告工资是违约行为。鉴于万某某等七原告在受雇佣期间因工程未开工而未进行施工,二被告亦未按《水电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并得到工程款,依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应酌情向该七人支付工资。对万某某等七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予以支持(工资单工资标x#c41`%,再扣除已支取部分);原告金某等五人的工资,系已经协商的结果,二被告应按出具的欠条据实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某某、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敏、熊某某、庄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殷某某支付工资计款x.5元。

二、被告蒋某某、詹某某同时向原告金某、张某丙、周某某、马某丁、李某某支付工资款x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方负担1320元,被告方负担1700元(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某强

审判员余国琴

审判员邹建中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