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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待业,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月27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湖南省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新宁县X村民倪某某与本村人邓某丁经常通过下象棋的形式进行赌博,倪某某输了一些钱给邓某丁。倪某某的儿子倪某来和侄孙倪某平(均已判刑)知道后想要邓某丁退钱。2007年5月25日倪某平用电话叫来倪某来、邓某丁华(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唐某到雅风阁宾馆,当时倪某某与邓某丁正在该宾馆二楼下象棋。四人来到雅风阁宾馆后,倪某平不准邓某丁离开,并要邓某丁退钱,邓某丁不同意。被告人唐某和倪某平都动手打了邓某丁,邓某丁华进行口头威胁。唐某威胁邓某丁要将他带到其他地方,并打电话喊来了一辆车。倪某平要邓某丁拿100元钱给司机买烟,邓某丁被迫拿出100元给唐某。尔后,唐某等四人继续威胁邓某丁,要他退款。邓某丁被迫同意出1000元,并当场交付现金200元。倪某平不同意,与被告人唐某等四人陪同邓某丁向其哥借钱,邓某丁哥哥了解情况后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倪某平和倪某来。唐某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赃款追回并退还给了邓某丁。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倪某平、倪某来、邓某丁华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邓某丙陈述;4、证人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5、(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唐某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要求本院对被告人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虽系主犯,但他的作用次于同案犯倪某平,在量刑上应当较倪某平的轻。

经审理查明,新宁县X村民倪某某与本村人邓某丁经常通过下象棋的形式进行赌博,倪某某输了一些钱给邓某丁。倪某某的儿子倪某来和侄孙倪某平(均已判刑)知道后想要邓某丁退钱。2007年5月25日倪某平用电话叫来倪某来、邓某丁华(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唐某到雅风阁宾馆,当时倪某某与邓某丁正在该宾馆二楼下象棋。四人来到雅风阁宾馆后,倪某平不准邓某丁离开,并要邓某丁退钱,邓某丁不同意。被告人唐某打了邓某丁一耳光,倪某平踢了邓某丁一脚,尔后唐某又打了邓某丁一拳,邓某丁华威胁邓某丁说:“我和你是地方人,要不是地方人,今天就叫你好看。”唐某还威胁邓某丁要喊车将他带到其他地方。之后倪某平要邓某丁拿100元钱给司机买烟,邓某丁被迫拿出100元给唐某。尔后,唐某等四人继续威胁邓某丁,要他退款。邓某丁被迫同意出1000元,并当场交付现金200元。倪某平不同意,提出要邓某丁交2000元才能了事,后被告人唐某等四人陪同邓某丁向其哥借钱,邓某丁哥哥了解情况后即报了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倪某平和倪某来。唐某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赃款追回并退还给了邓某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5月的一天,倪某平打电话给唐某要他去帮忙,唐某赶到雅风阁时,倪某平和两个不认识的青年男子已在那里。倪某平拦住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要他退钱,那人不同意退,唐某就上前打了他一耳光,倪某平一脚踢在那人的胸前,唐某又打了那人一拳。那人讲没有钱,唐某威胁说要喊车把他运到外地“困”窑洞,那人被迫拿出100元给唐某,并同意退钱。之后唐某等人陪着那人去借钱,没借到。后来倪某平打电话告诉唐某对方已报警,唐某就逃走了。

2、同案犯倪某平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5月25日倪某平和倪某来得知邓某丁和倪某某在金石镇雅风阁下象棋,就前去找邓某丁,在老车站后门碰上唐某,倪某平担心人太少,打电话给邓某丁华。后来四人来到雅风阁,倪某平上前质问邓某丁,邓某丁一直不出声,唐某就打了邓某丁两耳光,倪某平踢了一脚,踢在他的左脚上,邓某丁仍不吱声,唐某就打电话喊来一辆车,并讲要把邓某丁运到其他地方去“困”窑洞。邓某丁被迫拿出100元钱给倪某平,倪某平交给唐某打发车子走。后来倪某平有事出去了,倪某平返回后,邓某丁告诉他已交了1000元给倪某来,倪某平要邓某丁还交1000元钱,并要唐某跟邓某丁去拿钱。后倪某平得知对方报了警,唐某和邓某丁华就先走了。

3、同案犯倪某来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5月25日下午倪某平打电话给倪某来相约去找邓某丁退钱,倪某平还打电话喊来唐某和邓某丁华。四人来到雅风阁二楼后,将邓某丁留住不准走,并威胁邓某丁。唐某和倪某平动手打了邓某丁,邓某丁华口头威胁邓某丁,逼邓某丁当场交了300元钱,并答应出2000元给倪某来。后来倪某来等人陪邓某丁去借钱,邓某丙家人报了警,倪某来和倪某平被抓获,唐某和邓某丁华逃跑了。

4、同案犯邓某丁华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5月25日下午2点多钟,倪某平打电话给邓某丁华要他到雅风阁宾馆去,邓某丁华赶到时,倪某平、唐某和倪某来已在那里,倪某平将目的讲了一下,四人就上楼找邓某丁。邓某丁不承认“捉四爷”的事,又不愿将其他“捉四爷”的人喊来,还想走。唐某就打了邓某丁一耳光,倪某平踢了邓某丁一脚,邓某丁华对邓某丁说:“我和你是地方人,要不是地方人,今天就叫你好看。”后来唐某还威胁要带邓某丁出去,还喊来了车子。邓某丁被迫拿出100元钱给唐某给司机买烟,还给了倪某平200元。中途倪某平出去了个把小时,倪某来他们与邓某丁讲好再付1000元,倪某平回来后不同意,要邓某丁再付2000元才可以。然后倪某平要唐某陪邓某丁去借钱,其他的人在镇政府门口等。后来派出所的来了,邓某丁华就逃跑了。

5、被害人邓某丁陈述证明,2007年5月25日邓某丁与倪某某在雅风阁宾馆下象棋,倪某平、倪某来、唐某和邓某丁华四人威逼邓某丁退钱,邓某丁不愿意退,唐某就打了邓某丁一耳光,倪某平踢了邓某丁左胸一脚,接着唐某又打了邓某丁一拳,并威胁喊车将邓某丁运到外面去,邓某丁被迫交出300元。

6、证人倪某某证言证明,邓某丁平时跟他下象棋赢了一些钱,但具体多少记不清了。2007年5月25日下午倪某某与邓某丁在雅风阁宾馆下象棋,倪某平、倪某来等四人要邓某丁退钱,倪某某就走了。

7、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2007年5月25日下午,黄某甲得知其子倪某来与几个人在雅风阁宾馆要邓某丁退钱的情况后,便赶到雅风阁宾馆。黄某甲看到倪某平用脚踢了邓某丁一脚,唐某打了邓某丁一拳,并威逼邓某丁退钱,邓某丁被迫交了300元。

8、证人黄某乙证言证明,2007年5月25日下午6时左右,邓某丁打电话要黄某乙到雅风阁去,黄某乙到雅风阁后,看到邓某丁被倪某平等四人逼着要钱,经讨价还价,最后倪某平要邓某丁还出2000元才了事。

9、(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邓某丁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倪某平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倪某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唐某虽系主犯,但所起的作用较倪某平要小,在量刑上应适当考虑。经查证,被告人唐某在被害人邓某丁不同意退钱的情况下首先动手打人,并且动手打了两次,还威胁要将邓某丁带到外地去,迫使邓某丁同意出钱,可见被告人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小于同案犯倪某平所起的作用,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唐某的家庭具备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谭芳

代理审判员王某懿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夏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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