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雷某、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74年。

委托代理人雷某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生于1957年。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雷某、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贸易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雷某及代理人和被告宏兴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原告居住在原桐柏县棉纺厂家属楼上,院内所有住户的唯一出路X单元楼房东侧向北的胡同,本来该胡同就不宽,雷某承包了被告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的宏兴综合楼建筑工程,其在施工过程中搭脚手架时占据了该出路的一部分,导致出路变得更窄,给居民通行、生活等带来诸多不便。2008年10月25日早上,原告驾手扶拖拉机准备去拉砖,当从居住的家属院驶出大门外,在倒车过程中被脚手架撞伤,导致右尺桡骨骨折,随即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被告宏兴贸易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雷某,且雷某在施工过程中在唯一公共出路上设置障碍物,妨碍居民正常通行,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又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六万元(医疗费7632.78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140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39元、精神慰抚金5000元、今后治疗费7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x.85元,仅主张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交警队证明及从交警队提取的现场照片6张,用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2、调查肖某红、张俊秋笔录,用于证明通道被占,无安全警示标志。3、原告的驾驶证及培训等交费票据,用以证明有驾车资格。4、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用于证明受伤后治疗情况。5、法医鉴定及鉴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约需7000元。6、吕××、王×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从事运输业。7、金亭村委证明、户口簿,用以证明原告属非农业户口及被抚养人情况。

被告雷某辩称:1、被答辩人诉称施工中搭脚手架占据出路,没有设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应对其所谓的损伤承担责任。答辩人承建的宏兴公司综合楼工程是经过依法批准、许可的,施工中搭建的脚手架完全是在宏兴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根本不存在搭建在公共出路上的问题。答辩人依法安全、文明施工,在脚手架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防护网,不存在违章之处,是公认的安全文明样板。被答辩人的损伤如何形成存在诸多问题,即使是撞在脚手架上受伤,答辩人依法也不应承担责任。2、被答辩人本身有重大过错和责任。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牌照、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对答辩人设置的警示标志视而不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答辩人过错明显,责任重大。4、原告索赔数额过高,不尽合理,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认定。

被告雷某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项目经理资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宏兴贸易公司综合楼安全设施说明、检查记录、脚手架验收表、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照片11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宏兴贸易公司辩称:1、被告宏兴贸易公司将综合楼建筑工程发包给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不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该工程是依法批准开工的合法工程,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具有三级建筑资质,本案工程项目不存在主体资格的违法和过错。2、建筑施工合同对施工中的安全施工及责任约定是明确的,宏兴贸易公司对本案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宏兴贸易公司与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雷某于2007年10月1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责任约定属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责任。3、原告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主体错误。4、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二被告均无过错,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兴贸易公司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土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用以证明其在自己土地使用范围内建房,与棉纺厂家属院之间有一4米官道。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桐柏县棉纺厂家属院位于宏兴贸易公司南侧,双方之间原有一4米宽官道,作为家属院居民出入的唯一通道,原告汪某某系该院家属楼居民。2007年10月16日,被告宏兴贸易公司与被告雷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雷某承包其综合楼的房屋建筑工程。雷某在施工过程中,在邻棉纺厂家属院一侧搭建了脚手架。2008年10月25日早上约5点多,原告驾手扶拖拉机准备外出拉砖,途经官道时不慎撞到脚手架上,致右上肢尺桡骨骨折,随即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家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队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

经现场勘验,1、宏兴公司综合楼后墙距棉纺厂家属院院墙3.75米、3.76米。2、工程施工外架搭设后,棉纺厂家属院前面通道宽为3.06米、3.09米。3、原告出事地点工程施工外架与棉纺厂家属院院墙之间的距离为3.06米。4、施工外架未安装照明设施,悬挂有警示标志数个。

原告受伤后在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7632.78元,出院医嘱为:“1、建议休息治疗三月,定期复查X线片,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物;2、不适随诊”。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内固定取出需二次手术,总医疗费估价为7000元左右。原告属非农业户口,共兄妹四人,生育两个子女,其母亲已病故,其父汪某国,生于1941年5月15日,其子汪某辉,生于2000年9月9日,其女汪某然,生于2007年4月18日。

另查明,被告雷某系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某在施工过程中占用原告所在居民区X路宽度的近四分之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在晚间安装照明设施等,以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由于被告雷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原告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不慎撞到脚手架受伤致残,被告雷某应负一定责任。被告宏兴贸易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雷某,有选任过失,且其兴建综合楼导致官道不足四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汪某某作为棉纺厂家属楼居民,经常出入该通道,对通道的通行条件比较了解,特别是在光线不好的情况下通行更应当小心谨慎,因其疏忽大意,加之其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手扶拖拉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其自身亦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30%,即x元,被告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即x.40元(赔偿清单附后);

二、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现场勘验费200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雷某负担800元,宏兴贸易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守莲

审判员李文玉

审判员张得森

二О一О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