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范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范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田某、范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9月份,被告田某、范某购置原告西邻房宅一处,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翻建新楼房打算出售渔利。二被告翻建的新房与原告之间有一官道,官道最窄处一米,且官道中间有原告的排水路,水路宽、深各40公分,系砖砌水泥硬化排水道。二被告不经规划部门审批无证建房,强行侵占原、被告间的官道,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09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让被告占用官道50公分,同时约定,一、被告必须修好水路,确保水路畅通。二、被告建房东墙不准出沿、安窗,如被告违约安窗(无雨搭),按每个窗户二千元给原告予以补偿。现被告违反协议,占用了50公分官道,毁损了原告排水道,并违约在东墙安置窗户十八个。要求一、被告修好排水路,保证水路畅通;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补偿款三万六千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009年10月2日原告丈夫贾远权与二被告签订的官道及药费赔偿协议。

2、原告刘某某收到上述协议中二被告占用官道及赔偿药费五千元的收条。

3、2009年10月1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签订的协议。

4、杨治斌的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明现原告居住的房屋是购买杨治斌的。

5、王长文的证言,主要证明2009年10月12日的协议,是本人起草,由刘某某、田某签了字。

被告田某辩称,在原告西邻处建房,不是本人所建,是范某建的,我没有与范某合伙建房,由于刘某某与范某之间有邻里纠纷,我只是帮忙给刘某某与范某做调解工作,协议上有我签字,是刘某某叫我签的,关于建房纠纷与我不相干。

被告田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范某辩称:第一,关于水路本人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待房屋建好后再疏通水路;第二,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三万六千元无根据,本人与原告未签订违约安窗补偿协议,况且本人与原告达成的有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应再赔偿。第三,田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协议,本人未委托也未授权田某与他人签订协议,因此,该协议对本人无效。第四,本人在与原告相邻处没有与田某合伙建房。

被告范某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009年10月2日田某、范某与原告丈夫贾远权签订的协议。

2、2009年10月2日刘某某、贾远权的收到条,证明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3、2009年10月30日陈××委托范某建房并办理建房手续事宜的证明。

4、范某与邻居郭××等人签订的废土清沟过路协议。

5、邻居郭××根据上述协议给范某打的收到条。

6、白××与范某的土地转让开发协议书。

7、2009年9月2日范某给白××打的欠条。

8、曹××、曹××与范某的房屋相邻协议及该协议的公证书。

9、桐柏县规划局对范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申辩权利告知书。

10、田某收到范某现金收条四张。

上述1-2份证据,主要证明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官道占用及药费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证据3—10份主要证明在与原告西邻所建的房屋是范某所建,并不是与田某合伙所建。

依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询问田某、范某、范××的笔录,三份笔录均证明是由田某、范某合伙建房。

经现场勘验,被告所建房与原告相邻处安置窗户十八个。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9月份,二被告在原告西邻处购买一宅基地建单元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因中间官道发生纠纷引起厮打。2009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官道及药费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田某、范某,乙方贾远权,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官道及药费伍千元整;二、乙方得到赔偿后不得干涉甲方建房起根基,并且修好双方水路。官路宽度0.8米……”。二被告及原告代其丈夫贾远权在协议上签了字。同日,原告给二被告打了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范某、田某建房占用官道及药费一次性补偿五千元……”,后双方又因占用官道及是否应安装窗户发生纠纷。2009年10月12日,田某和原告达成了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刘某某,乙方田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西墙外和乙方东墙外原一米官道,乙方占用50公分,甲方原水路由官道自南向北流,由于乙方建房占去官道,致使甲方水路无法正常流通,所以乙方必须修好甲方的水路,保证水路畅通。二、乙方建房东墙不准出沿、安窗,如乙方违约安窗(无雨搭)按每个窗户二千元做为补偿甲方……”。甲方刘某某,乙方田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现二被告所建房屋四层,与原告相邻的东墙安装窗十八个。所建房屋影响原告水路的流通,被告同意在房屋建成后予以修复。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田某与范某建房是否系合伙关系二、2009年10月12日被告田某与原告刘某某所签的协议对范某是否有约束力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第一,2009年10月2日的协议,二被告作为甲方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原告的收到条,亦证明范某、田某建房占用官道……;第三,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查范某、田某、范某林的笔录,亦证明范某、田某是合伙建房。从上述三点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指向一个事实,即二被告是合伙建房。二被告辩称不是合伙关系与其在城关派出所陈述及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均相互矛盾,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对被告田某在2009年10月12日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是与其建房有关的协议,是其在与范某合伙期间签订的,对合伙人范某亦有约束力,二被告应共同遵守。由于二被告违反协议在与原告相邻的东墙安装窗户十八个,因此,按协议每个窗户应补偿原告二千元。另外,二被告所建房屋占用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官道,影响了原告水路的畅通,被告应予以修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通其新建单元房与原告刘某某房宅相邻之间的水路。

二、被告范某、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补偿款三万六千元。

被告范某、田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守莲

审判员刘某生

审判员张得森

二О一О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