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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源峰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底市源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峰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

毛某与源峰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娄底市源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毛某借款本金壹佰万元并自2009年10月1日始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王某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娄底市源峰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丁共同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源峰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丁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某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分别向源峰贸易公司、王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源峰公司在2011年3月15日前履行本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收所确定的义务,其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毛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属于被执行人娄底市源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越野车(车牌号为:湘x)一台予以扣押。执行过程中,源峰贸易公司同意由法院评估拍卖其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越野车偿还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于被执行人娄底市源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奥迪越野车予以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丁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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