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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3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9日17时49分,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驾驶晋x号轿车沿二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1209公里+600米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陕x号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晋x号轿车乘车人魏俊喜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陈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事故认定,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家属与死者家属已就民事赔偿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尹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陈某,证人孙××、程××的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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