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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银x、黄x、孟x、张x欣、张x君、张x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奎、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8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驾驶皖x号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天线x+100M处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张银x驾驶的豫14-x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时,撞在豫14-x号拖拉机的尾部,致乘车人黄xx当场死亡,驾车人张银行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x年10月28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驾驶皖x号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天线x+100M处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张银x驾驶的豫14-x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时,撞在豫14-x号拖拉机的尾部,致乘车人黄xx当场死亡,驾车人张银行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银x、黄x、孟x、张x欣、张x君、张陎刖挥姹烁蝗切⒎健翊旅呤纤凰姹烁腥斯袢泼2毡上莨蟹抻竟撬臰竟锼纱癯旅馐ヅ樾阂校斯袢泼2毡上莨蟹抻竟撬W桥区支公司、被告人谢某赔偿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保留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银x就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的起诉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银x、黄x、孟x、张x欣、张x君、张x娟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开的大货车号牌是皖x号,我有驾驶证。2009年10月28日21时50分许,我开着车从安徽宿州去西安由东向西行驶至连天线x+100M处时,一辆和我同方向行驶的农用四轮车突然往左行驶,我刹车没刹住,撞在那辆四轮车的左后角了。我当时的车速有50多公里每小时。2、被害人张银x陈述,2009年10月28日2时50分许,在虞城县310国道x+1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那辆小四轮拖拉机是我开的车,车上就我和俺家属两个人。车号是豫14-x,车是我自己的,我有驾驶证。发生事故那天,我开着拖拉机从东向西行驶,俺家属在我左边坐着,我不知道咋回事,就被从后面来的一辆车撞上了,把我撞昏过去了。3、证人谢xx的证言证,2009年10月28日9时50分许在连天线刘寨东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在场,我就在出事故的那辆大货车坐着。我在车厢司机后边卧铺上睡觉。当时我睡着了,出事后我才知道,我看见时,事故已经发生过了,车已经停下来了。当时是谢某开的车,车上就我们俩。4、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证,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驾驶资格、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收条、谅解书证,被告人谢某、被害人方、保险公司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方请求对谢某从轻处罚。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事故现场状况。6、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鉴定书证,经鉴定,黄xx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胸腔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经鉴定,张银x之损伤为重伤。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经认定,谢某负全部责任,张银x、黄xx无事故责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永芳

审判员傅玉杰

审判员万晓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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