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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济南古月特耐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初字第52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泽波,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

原告济南古月特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章丘市明水济王某贺套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泽波,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章丘市X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健,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古月特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古月特耐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古月特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济南古月特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周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陈清霞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武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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