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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恒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临澧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7日,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临澧支公司签订了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徐某年缴交保险费x元,交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为29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投保人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签订的《康宁定期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某各项费用8500元(含退保费5400元),各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徐某承担7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安

审判员李某君

助理审判员喻译婵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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