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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祖平煤矿诉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祖平煤矿。

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祖平煤矿诉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祖平、托代理人杜延琪,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吕晋宇、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向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变更井田范围,同年11月14日,被告正式受理原告的储量核实、变更井田范围的申请,并下发了(2003)11—X号储量核实受理单。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此事,均未答复。原告在等待中,对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技术改造。由于被告没有明确答复,原告按较高规格对通风、安全、巷道等进行改造。并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原告按照国家资源有偿开采的相关政策,足额交纳了各项资源费。原告在等待着被告对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的批准。原告向来遵纪守法,积极支持和参与资源整合,而被告不给予明确答复,在等待中丧失了整合的时机,使原告蒙受几千万元的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不作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二、为原告办理扩边延续及采矿许可证;三、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8432.5万元。

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辩称: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003年11月14日受理被答辩人的资源配置申请,并向其发放《储量核实(2003)11-7》表格,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给其办理扩边、延续手续及采矿许可证的请求超出其行政请求的范围。答辩人虽然了受理被答辩人的资源配置申请,但并没有受理其扩边、延续申请和办理采矿权许可申请。被答辩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祖平煤矿系村办企业,该矿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东。2002年6月份,平煤集团公司将该公司四矿采煤后的残留煤柱划拨给该矿开采。其后,该矿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煤田范围。2003年10月3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平新地(2003)X号《关于对新华区祖平煤矿配置井田范围变更的报告》,2003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新华区祖平煤矿资源配置说明》。2003年11月14日,平顶山市祖平煤矿将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矿长资格证复印件、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华区祖平煤矿资源配置说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平新地(2003)X号《关于对新华区祖平煤矿配置井田范围变更的报告》、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等文件送交被告。被告于当日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给原告下发了储量核实[2003]11-X号受理单。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祖平煤矿于2003年11月14日,已将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矿长资格证复印件、平顶山市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平新地(2003)X号《关于对新华区祖平煤矿配置井田范围变更的报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华区祖平煤矿资源配置说明》、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等有关文件送交被告,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同日受理了原告的申请,但至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祖平煤矿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新生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长赵海军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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