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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泰知初字第18号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泰知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X路泮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酒厂。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于近期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进行查处,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实支费500元,共计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广权

审判员尹波

审判员徐献武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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