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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崔××,女,55岁,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霍某某,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玲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及其代理人刁德飞、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2日19时许,在吕村镇前、后冯宿之间土路上,因修路占地问题,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已起诉)等人与前冯宿村的杨××、崔××夫妇发生打架,李某甲用砖将崔××头部打伤。经鉴定崔××硬膜下血肿,属重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原告人崔××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x.79元。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并未拿砖,且崔××亦未在现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殴打崔××事实不能认定,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系吕村X村人,被告人李某甲系吕村X村人,两家前后相邻,中间隔一条东西土路。200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为了修土路X路基,崔××丈夫杨××认为修路占了其家地方,就拿铁锨在路上挖坑,李某甲上前阻拦,继而发生打架,随后被人拦开。杨××家人拽住其往西走,李某甲两手拿砖向西追打杨××,崔××上前阻拦,李某甲用砖打在崔××头上。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崔××头部软组织损伤;硬膜下血肿属重伤。经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后在安阳市中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3天,支付医疗费x.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由于村里要修我家门前那条土路,2009年5月22日下午,我在家门前平整路基,下午18时30分许,住在那条路南侧的杨××拿着铁锨过来称,我平整的路基占了他家的地方,并且要挖路基,我不让他挖,就上前夺他的铁锨,杨××用铁锨把朝我胸处推打一下,我上前用手朝杨××的头部打了一拳,杨××举起铁锨要打我,在一旁的李某丙(李某甲儿子)过来拽杨××并打杨某平。随后杨××被人拦着往西走,他还不服气,嘴里嘟囔着骂,我就着急,便跑着追过去打杨××,我抬脚准备踢杨××时,被旁边的杨××(杨某平姐姐)拽拦住了。2、被害人崔××陈述,2009年5月22日下午18时许,我丈夫杨××到房后去看修路占地一事,去时杨××拿着铁锨,我心里不放心,就跟了过去,到房后见到杨××与李某甲在打架,李某丙用脚朝杨××身上跺,我见打架没有沾光就上前拽杨××往西走,李某甲和李某丙拿着砖来追我们,我拦住李某甲拽住他一个拿砖的手,李某甲便用另一只手中的砖砸到我的头部一下,把我砸倒在地。3、杨××证实,2009年5月22日下午李某甲平整其门前那条土路,由于他平整的路超过我们两家的地界,18时30分许,我便拿着铁锨去那条路上挖,李某甲不让挖就拽住我手中的铁锨,我坚持要挖,李某甲上前就打我的头,我一反抗,一旁的李某丙就过来帮李某甲与我打。这时我妻子崔××、三弟杨××及我的两个儿媳妇也赶到现场,他们就拽拦着我往西走,我不服气便对着李某甲他们吵嚷,谁知李某丙与李某甲便向我跑过来,我见李某丙一只手拿砖,李某甲两只手分别拿着一块砖,他们追到我跟前,李某丙上前就用脚朝我上身和腰部跺,当时我感到腰部痛直不起腰,这时两手拿砖的李某甲上前要打,在我旁边的崔××见状就迎上前拽住李某甲的一只手与其夺砖,谁知李某甲便用另一只手中的砖朝崔××头部顺势砸了过去,崔玲只就被砸翻在地。3、证人李某丙证实,杨某平被其媳妇及其两个儿媳妇拽着往西走,途中嘴里还骂着,我就控制不住自己就向西追赶,紧跟着李某甲也赶过来,到那儿,我与父亲李某甲和杨××没说几句,就打了过来,我就用手朝杨××身上打,并用脚朝杨××身上跺。李某甲如何打我没看清楚。4、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我们推着杨××往西走了10米远时,李某甲一伙人过来打俺哥,我见李某甲两手各拿一块砖,李某丙手拿一块砖,过来就往俺哥头部打,俺嫂崔××就去护俺哥,李某甲用砖打崔××头部。5、证人乔××证言证实,我和我婆婆崔××还有杨某乙劝拦着杨××往西走,杨××嘴里还嘟囔着李某甲喊了声“给我打”随即李某丙和李某甲分别从一旁拿起砖就朝西追过来,在场的人就赶紧拦他们,跑在前面的李某丙追上杨××就举起手中砖朝杨××身上砸,我就同在场的人去拦,李某丙又用脚一下子跺到杨××后腰部,后来李某丙、李某甲被人拦开,这时我见崔××已躺在地上,后来她说头痛,说是被人打的。5、证人杨××证言证实,见李某甲两手各拿一块砖,其中用一块砖砸到崔××头部偏一侧。6、证人杨××证言证实,我到现场时,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丙与杨××已打了一场。后杨××家人将杨××向西拽拦到其家院屋墙角处时,以李某甲、李某丙为首的几个人就跑着围上来,围着杨××乱打起来,在杨××旁边的崔××就赶紧护挡杨××,我在一旁就赶紧上前拽拦李某甲,但李某甲看了看我没说啥就上前去打。具体怎么打我没看清,当天夜里,在医院的家人就打来电话称崔××也住院了,当我赶到时崔××就被转到安阳市中医院了。7、证人杨××证实,见李某甲两手各拿一砖,当时俺嫂崔××拽着俺哥,李某甲用砖打在崔××头部。8、证人杨某丁证实,杨××被其家人拽着往西走时,杨××骂了几句难听的话,李某甲和李某丙便手持砖头朝杨××跑了过来,并与杨××等人打了起来。在杨××身边的崔××赶紧拽杨××,双方又乱打了几下,旁边的人就把双方拽拦开了。其没有见打崔××的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崔××头部软组织挫伤;硬膜下血肿,属重伤。10、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崔××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11、现场勘查图。12、崔玲只住院证明。13、医疗费单据。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辩解崔××的伤不是其造成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的理由,经查,有被害人崔××陈述、证人李某丙、杨××等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李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玲只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本院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玲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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