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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郭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留章,唐河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郭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留章、被申请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郭某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李某乙系申请人父亲。2007年底,被申请人李某乙与前妻文新阁离婚,2008年初,被申请人李某乙与其姑家表妹郭某某隐瞒近亲关系,在唐河县民政局骗取结婚证,同居生活至今。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郭某某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李某甲提供了如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李某乙与前妻文新阁离婚的事实;(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李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3)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李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系近亲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乙的父亲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被申请人李某乙的父亲系被申请人郭某某的舅父,被申请人郭某某的母亲系被申请人李某乙的姑母。2007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李某乙与前妻文新阁离婚。2008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李某乙、郭某某隐瞒姑舅表亲关系,在唐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系姑舅表兄妹,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两人隐瞒近亲关系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婚姻。申请人李某甲作为被申请人李某乙的女儿,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郭某某的婚姻无效,主体适格,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乙、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郑彦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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