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平顶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X路保险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平顶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留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4日,张润润驾驶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沿3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果园村路口时与我同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我车辆损坏,人身受伤后逃逸。后经渑池县交警部门查证肇事者系张润润,并认定张润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在我住院期间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后,就剩余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处。案件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张润润的起诉,追加被告王某某所投保的财险平顶山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x.64元。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口头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引发的诉讼,系侵权之诉,保险公司非侵权人,未对原告人身造成伤害。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是本案的第三人,请求法庭依照保险合同依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所诉数额明显偏高应当驳回其不实之诉部分。本案另外一个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车辆转让手续均系复印件,原保险合同上的车号为豫x现肇事车辆车号为豫x,是否转让手续真实可信,请求法庭依法核实。

原告单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二、住院证一份,出院证两份,诊断书一份,住院卡一份;三、医疗费单某两张;四、施救费、停车费票据一张;五、原告单某某工资表一份;六、护理人员工资表四份;原告单某某,护理人员冯红志、单某峰误工证明各一份。

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某本一份;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某本一份;三、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表格一份;四、登记栏两份;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某份;六、保险卡一份;七、河南省财产保险统一发票一张。

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张。

庭审中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对原告单某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原告所提交的出院证时间前后矛盾,出院后又随即住院,不符合常理;且原告住院时间较短医嘱要求休息两个月及护理人员两人是后填上去的不具有真实性;诊断书的收费票据没有原告的姓名与本案无关,而原告所提交的医疗费正好证明了原告住院一天的事实,对该票的相关的医院病历原告也未予提交;原告所要求的施救费停车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被告不应予以赔偿;原告提交的其本人工资表是2009年1月份的,而本次事故发生于5月份,证明原告在1至5月份均未上班故不存在误工损失,如需计算则应按标准计算一天损失,关于冯红志的误工损失所提交的工资表也是2009年1月份的,故异议与原告本人所提交的工资表的异议相同;单某峰的工资停发不属实,其所在单某为地质研究所系事业单某,不存在请假扣工资的情况,其工资表的公章与单某峰所在的单某名称不一致,是否属同一单某需要核实;关于冯红志的未上班停发工资的证明认为冯红志早已不上班,故不存在停发工资的问题;且单某某及冯红志误工证明上的杨村煤矿与义煤集团是什么关系,是否是同一单某,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且证明上显示冯红志误工是五月份一个月,而单某某受伤时在五月四日故冯红志的误工与护理原告无关,原告单某某的误工证明是误工三个月,从五月份开始,而其实际出车祸事件是五月四日,故其误工证明也不属实,原告单某某的实际住院时间应为一天而单某峰请假的时间为26天,故单某峰的误工时间应按一天计算,其余时间不应按误工计算。

庭审中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提出: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某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外,其他的单某均为复印件不予质证。

庭审中原告单某某对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5月4日,张润润驾驶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沿3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果园村路口时与原告单某某同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车损人伤后逃逸。后经查证肇事者系张润润,并认定张润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后,就剩余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案件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张润润的起诉,追加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投保的财险平顶山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x.6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单某某被被告王某某所雇佣的司机张润润驾车撞伤系事实,被雇佣人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在财险平顶山分公司交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对保单某真实性无异议,虽该车的原投保人是平顶山市天盛祥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在2008年6月16日将此被保险车辆转让案外人丁治乐,并在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7月10日丁治乐又将此车辆转让给本案被告王某某,车号也由原来的豫x变更为豫x。此次变更被保险人及受让人虽未及时通知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但亦未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民事责任,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即本案被告王某某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义务。原告单某某的实际住院天数应以住院证上所注明的天数为准,原告虽在住院当天办理出院手续后又再次住院,应为原告对自身病情的误判所致,其二次住院并不违背常理,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的辩论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原告护理人员的误工时间亦应为原告的实际住院时间。原告的误工时间应当以其实际住院时间与医嘱要求休息的时间相加之和计算,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认为原告医嘱上所写“休息两个月”及“住院期间陪护二人“与原告住院的时间不相称,内容系由他人后填写上去的,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属主观臆断,理由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的施救费及停车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票据真实有效,属合理费用应予赔偿。原告单某某及护理人员冯红志已提交其实际的误工损失,应按其实际误工损失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认为护理人员单某峰系事业单某工作人员,请假不扣发工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依法不能成立,单某峰的工资表及误工证明提交齐全,应按单某某住院期间实际护理时间计算误工损失。原告及其护理人员所出具的误工费、护理费的单某均系隶属关系是同一部门。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认为原告单某某及其护理人员的误工时间均应按原告住院一天计算,与原告提交的住院证明相矛盾,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医疗费单某未附相应的住院病历,不应支持,其理由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相违背,依法不能成立。被告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认为原告单某某所提交的诊断书没有原告的姓名不能证明是原告的支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单某某的诉讼请求数额在平顶山市分公司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内。经调解无效,依据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9755.09元。

二、驳回原告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1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挺毅

审判员:张群芳

代审判员:王某刚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