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皮某与曾某、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根,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

负责人高某,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该支公司理赔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支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皮某诉称,2010年8月26日14时05分许,被告曾某驾驶湘H-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迎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X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由刘达明驾驶的湘H-x号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达明及农用三轮车上乘车人原告皮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37元。

各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14时05分许,被告曾某驾驶湘H-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迎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X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由刘达明驾驶的湘H-x号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达明及农用三轮车上乘车人原告皮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皮某被送往益阳市红十字会医院(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4天,用去医疗费3454.43元。2010年9月27日,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皮某无责任。2010年11月30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皮某伤情不构成伤残。后原、被告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符某系湘H-x车车主,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皮某各项损失4900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曾某赔偿原告皮某各项损失1600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符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静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丁乐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