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邰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某某,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被告人邰某及其辩护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邰某在本区X镇X村X号经营无证网吧过程某,为招揽生意,在网吧电脑内安装了200余个视频文件供顾客观看。经鉴定,该网吧18台电脑安装的视频文件中207个系淫秽物品。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邰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范某、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鉴定意见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在经营管理无证网吧期间,为牟利在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放任顾客观看,情节严重,被告人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邰某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蒋冬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传播 淫秽 牟利 物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