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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c、王d、上海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x区x镇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康a,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b,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c,男,汉族,住所上海市x县x镇x村x号。

被告王d,汉族,住所上海市x县x镇x村x号。

被告上海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d。

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c、王d、上海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理。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邬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c、王d、上海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王c于2007年1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如下:1、租借日期: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4月22日。2、租金标准:钢管每天每米0.01元(赔偿11元/米);扣件每天每只0.005元(赔偿4元/只)。3、租金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逾期每日加收0.2%违约金。4、承租方委派邹e为合同经办人。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于2007年1月22日租借钢管3,339.2米、扣件2,310只,但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c支付租赁费用15,930.69元并承担违约金5,386.65元;2、被告王c返还钢管3,339.2米,扣件2,310只或折价赔偿45,971.2元;3、被告王d、上海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法庭递呈如下证据:

提供租赁合同1份、发料单1张、结算明细表12页、统计表1页、工程承包协议1份,旨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钢管、扣件等租赁物,但被告拖欠租费未付。

被告王c、王d、上海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结合上述证据分析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告与被告王c于2007年1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如下:1、租借日期: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4月22日。2、租金标准:钢管每天每米0.01元(赔偿11元/米);扣件每天每只0.005元(赔偿4元/只)。3、租金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逾期每日加收0.2%违约金。4、承租方委派邹e为合同经办人。合同出租方为原告,承租方为王c,担保方为王d。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于2007年1月22日经被告方邹e确认将钢管3,339.2米、扣件2,310只送至被告工地。但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理应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归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合同中虽记载承租方“上海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责任人:王c”字样,因无其他证据证明王c系该公司人员,且合同乙方处无该公司盖章,故原告要求上海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本院实难支持。被告王c、王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王c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支付违约金;被告王d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未归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租金计算至2007年12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第一个月的租金计算有误,本院予以修正,并对该部分违约金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5,460.04元;

二、被告王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070.62元;

三、被告王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3,339.2米、扣件2,310只;如无法归还应按钢管每米11元、扣件每只4元赔偿。

四、被告王d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21元,由被告王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玉弟

审判员彭雄辉

代理审判员马君璧

书记员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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