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张凡),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贾某仪),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马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苏某庚,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苏某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肖某壬,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癸,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荥阳市X乡宫寨。
上诉人王某某、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丙、刘某某、张某丁、贾某某、魏某某、吴某戊及原审被告马某己、秦某某、苏某庚、苏某辛、肖某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魏某,被上诉人吴某丙、张某丁、刘某某、贾某某、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马某己、吴某信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海,原审被告秦某某、苏某庚、苏某辛、肖某壬的委托代理人马某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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