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河南省地矿厅区调队平顶山机械修配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8-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卫民初字第252号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卫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煤集团公司矸石电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第一娟纺厂法制办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克雷,平顶山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地矿厅区调队平顶山机械修配厂,厂址本市X路南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天伟,平顶山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厅区调队平顶山机械修配厂(以下简称机械修配厂)汽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高克雷、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7年8月15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买豫D-(略)蓝色丰田面包的协议,同时我将购车款(略)元交付于被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到工商部门交纳交易费用,现我得知该车已到了报废期,我们双方的买卖关系应属无效,我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略)元。

被告辩称,1997年8月15日,原告刘某某到我厂要求购买我豫D-(略)蓝色丰田面的车,经双方协商后,我方以(略)元将该车卖给原告,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交易,支付手续费用,并且我方已于1997年7月将豫D-(略)车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队进行审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至1998年7月,所以原告在购买我汽车时未到报废期,该车未进行过户和交易,责任应属原告。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15日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平顶山机械修配厂将其豫D-(略)蓝色丰面包车一辆以(略)元卖给原告刘某某,由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交易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某某即给付被告机械修配厂款(略)元,被告机械修配厂将豫D-(略)面包车及该车手续交给原告刘某某。该车已参加当年年审,期限到1998年7月,刘某某新收该车后,即投入营运和上下班使用,但未到主管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刘某某以该车属报废车辆,被告以该车买卖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车款(略)元。被告方以造成买卖无效责任在原告为由,要求按该车的现有价值返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1999年8月15日委托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该车豫D-(略)蓝色面包车进行了鉴定,现该车已属报废车辆,车的残余价值为2000元,月折旧率为1487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买卖该豫D-(略)蓝色丰田面包车时,协议约定由原告刘某某进行过户和办理交易手续,可刘某某未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投入营运和使用并且该车现已属报废车辆,残余价值为2000元,该买卖关系应属无效,对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也有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刘某某购车后进行营运并使用长达16个月,且有收益,对此原告应当给被告经济补偿,故被告在返还车款时可酌情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省地矿厅区调队平顶山机械修配厂豫D-(略)蓝色丰田面包车一辆。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地矿厅区调队平顶山机械修配厂返还原告车款1万。

本案诉讼费70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250元,被告负担450元,鉴定费1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逢雨

代理审判员梁中波

代理审判员刘某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景宏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